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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1收益方面
很多山区都因为荒漠化严重而摆脱不了贫困,为此,不能只依靠贫困山区的人民来预防和治理荒漠化。我们应该鼓动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一起参与到防止荒漠化的过程中,例如,让人民群众承包山林,大面积种植树木和草地在荒地上,同时,我们还应该大范围的引进新品种的药材和果林,以此帮助公司和荒漠化地区的农民建立药材基地和没有公害的绿色果地。并且,利用好沙地生物圈林草间作模式,大面积的种树和种草,诸如文冠果、山杏、地产果等树木,努力发展荒漠化地区的具有特色的林业生产。
2机制方面
针对较为严重的荒漠化区域,我们总是可以大概的发现有发展畜牧业的痕迹。有些地区在发展畜牧业上没有进行严格控制,任其随意扩大发展,导致破坏了植被,日常月久,逐渐出现了裸露的山石,造成了沙化出现。所以,我们应该在政策和体制上做出有效的调整,因为制度相对于人为治理来看,更有利于综合有效的治理荒漠化。在蓄养牛羊的地区,我们应该控制好河畔、林场、山场和草场的环境,宣传鼓动牧民在喂养羊和牛时使用玉米桔秆的氨化技术,大肆杜绝那些处于恢复植被区的地方放牧牲畜。大体来讲,防止荒漠化并不与发展畜牧业生产相矛盾,事实上,只要我们处理好政策和制度上的问题,就可以实现互相作用、互相激励和互相促进的功效。比如黑龙江省的一个养牛大县,其在蓄养黄牛时采取的手段就是玉米秸秆氨化,如此一来就轻松地处理好了黄牛上山吃草的问题。制度就是发展,是一种调整,同时也是一种约束。在我们防止荒漠化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科学技术的含量,同时也应该重视机制方面的影响,我们应该借鉴鉴定机制和专家的评估,力求科学合理的指导预防和治理荒漠化的工作。
3技术方面
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存在的矛盾之一就是荒漠化,在防止荒漠化的进程中我们采用的技术方式主要是种草治沙、种树治沙,大多依靠的树木和草禾。最近这些年来,很多从事林业科技的人员主要是力求革新新品种,广泛培育并引进了许多新的草种和树中。改变了治理荒漠化的方式,利用了很多颇具综合性的技术方法,比如高效节水技术、保护森林技术、抗旱种草造林技术、水分平衡技术和植被覆盖技术等,运用此种科学技术来进行治理,有效的阻碍了沙尘暴的发生概率,同时在防治荒漠化较好的区域,已经有效地减少了沙尘暴的危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4理论方面
5结语
如今,中国日渐加快了荒漠化的进程。最近这些年来,我国北方地区显著增加了沙尘暴的出现次数。从物候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华北、西北和东北地区,尤其是华北和西北地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沙化情况,必须及时加以治理。假若我们都不注重治理荒漠化的现象,终有一日,大家没有任何立足之地留给我们的子子孙孙,也会逐渐失去大家生活的家园。在治理荒漠化上,还应该采用先进的立业科技,同时利用宣传、政策、机制、效益、典型、市场的多种方式,最大程度的鼓励果林大户、包山大户、种草大户、种树大户大范围的进行不间断的荒漠化治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公路工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而当前的公路工程市场的竞争却异常激烈,对于企业而言,归根结底就是要创造效益,这就需要企业开源节流,开源就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对外加强招揽工程项目开拓市场,节流就是要在低价中标的条件下降低工程成本,增加工程的盈利空间。因此只有真正做到优化公路工程成本管理方案,才能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从而提高公路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本论文首先对公路工程成本管理的原则进行论述,并且对当前公路企业在该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公路工程成本管理方案的优化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公路工程;成本管理;方案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腾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飞速发展。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路建设工程更是发展迅猛,大批的公路工程企业如雨后春笋搬涌现在市场上,因此,当今的公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最低价格中标制度和现金保障金制度的实行、建筑材料价格的升高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公路工程企业的资金流转比以往大大增加,利润降低而风险加大,所以,当前的公路工程企业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企业要想走出当前困境,就必须深刻的意识到进行公路工程成本管理方案优化的重要性及迫切性,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成本管理方案进行改进,抓住工程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正真降低施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实力。
一、公路工程企业实施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全面控制原则
指对于项目成本的全部成员和整个过程的控制,因为项目成本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所以项目的每个环节和参与项目的每个环节都应该进行成本控制。从施工企业,到每个部门再到各个班组,甚至到每个员工,都应该为自己对应的环节的成本管理进行思考和改进以形成最佳的优化方案。
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控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中开源节流,就是在降低支出的同时增加预算的收入。按照收入来决定支出,随时进行收支的核算,确保在收入范围内,合理支出成本。另外,加强合同管理,及时获得收入,增加经济收益。
3.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公路工程项目的进行是一个综合性团队性活动,需要完善的管理机构,每一个管理者和员工要通过项目获得收益,就必须承担责任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企业管理者要建立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下属员工,逐级定期进行业绩考察,让业绩与奖金等收益挂钩,以提高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所以,只有把利、权、责相结合才能正真落实对成本的控制。
4.节约原则
提高企业经济利益的核心是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这也是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这要求企业一方面,严格限制和监督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另一方面,形成预防成本失控的组织,对项目随时进行监督,防止浪费的发生,做到科学规范化管理。
5.例外管理原则
例外管理是西方国家的常用原则。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会有一些不经常且不可避免不可预知的“例外”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对项目造成很大影响,对这些“例外”问题,要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进行纠正。
二、当前公路工程企业在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内容不够全面
大多数公路工程企业忽视了对工程项目经营的全过程的成本管理,而只进行施工成本的控制,或者忽视了对成本的预测和事中控制,而只对成本进行事后的核算,又或者只注重成本水平高低而不重视成本收益的高低。
2.企业对工程成本管理的意识较差
首先一些企业的各级领导对项目成本管理的意识不够强,做出经营决定偏于感性而不够科学合理,对成本费用等方面因素考虑不够周全。企业的职工由于缺少积极性而不关心生产施工成本,导致了公路建设过程中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较严重的浪费。当今公路市场不规范加上行政的干预的影响,再加上企业内部成本管理思维僵化,均导致了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意识淡薄。
3.成本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老化落后
当今公路工程企业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缺少对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电算化程度低。没有充分开发和利用计算机在成本管理中的巨大功能。
4.组织管理和施工方案上存在问题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上,成本管理缺少拥有对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的成本管理部门。而目前一般将成本管控工作交给财务部门,但财务部门更多的是成本核算,而不是进行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因此企业应单独设立成本管理控制部门;在施工方案上,需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制定技术上科学可行并切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但目前我国的大多企业由于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领导的习惯思维,缺少对最佳施工方案的经济成本和技术难度的比较。
三、公路工程成本管理的优化措施
1.建立全体人员参与成本管理的奖励制度,以提高其积极性
员工由于缺少奖励制度的激烈,对工程成本管理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不够高,对此,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例如,让成本管理控制与业绩奖金挂钩等机制,从施工前方案成本研讨规划,到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节约施工原材料和机械设备,都要使全体职工培养成本节约观念,树立成本管理控制观念,养成良好习惯,针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减少成本开支。
2.重视工程项目计划成本的预测
预测计划成本是工程项目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更是成本控制的关键工作之一。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经理部需要对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动态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更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预测成本,制定经济可行的成本计划。施工过程中,各项指标的预测也要以此为基本参考。
3.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控
由于道路施工一般耗时长,任务量大,预测成本也较大,所以,长时间施工过程中,必须以计划成本为基础,管理好实际的建设成本,包括生产原材料成本控制、机械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控制,这样才能在节约成本的同时完成任务进度和保证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
(1)人工费的控制企业可以通过减少非生产用工,减少窝工浪费,来彻底改变劳动组织,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工程进度。另外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技术教育工作,逐步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严格控制非生产用工的比例,增加员工的劳动纪律意识。对于,劳动力价格进行比对,一般多在本地劳动力市场挑选职工,若本地价格太高,为控制人工费用,可以从它地引进。
(2)机械费用的控制对于机械设备的费用,如果外部租赁则应该以完成单位量计价收费,而尽量不采用计时收费的设备,减少因工期延误导致设备闲置而浪费成本,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机械设备成本支出。而对于机械设备数量的要求,不宜过少更不宜过多,需切实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的情况以及班组职工对设备使用的熟练程度,进行合理计划,并随时调整。
4.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
针对施工组织管理结构设计的优化。在编织施工组织设计时,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工程成本的影响,进行合理科学的人员安排和组织计划。具体流程如下:
①做好提前的人员准备工作。
②施工进度的计划应严格执行,但又绝非一成不变,也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计划性调整工作量
③提高工作面的利用率,合理利用施工空间
④就地取材,充分利用现有的施工设备,提高主要机械的使用效率。
⑤施工方法的选择应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前提,以简化工序为根本原则,避免选用复杂的施工方式,以有效节约成本,增加公路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
5.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的有利环节。技术经济比选应该以建立相应的经济分析指标体系为前提。在设立比选指标的过程中要对所有的分析方法进行的有目的性和有针对性的对比,对于每一种方案都要在技术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细致的对比分析,并最终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四、结束语
面对当前竞争异常激烈的公路工程市场,工程建设企业只有加强对施工项目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才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得到长久的发展。企业应以成本管理为中心,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为保障,不断增强全体人员成本管理控制的意识,并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项目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提高,真正实现项目与企业的共赢,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并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腾飞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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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占君.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探讨[J].技术与市场,20xx,18(6):299.
[3]刘良生,赵山,张冬华.论述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J].科学之友,20xx,(3):79
合同格式条款浅议
内容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摘要】材料实验教学在土木工程专业教学中起到了培养实践操作技能的重要作用,根据新课改要求对材料实验教学进行改革是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本文分析了改革材料实验课程教学的方法,包括改革课程教学模式,调动参与实验的积极性;改革实验教学设计,提升探索能力;改革教学体系,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
【关键词】材料实验;土木工程;教学;改革
土木工程材料属于土建类专业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具有概述性的特点,计算与理论推导方面的教学内容相对较少,但课程的实践性较强[1]。为了能够让学生牢固掌握概述性工程材料知识,包括防水材料、金属材料、砂浆材料及胶凝材料等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等,则需要应用实验课程对理论性教学内容进行补充。
一、改革课程教学模式,调动参与实验的积极性
目前多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进行实验教学,灌输式的教学模式耗时较长,且难以在教学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因此可严重影响学生参与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对此,可以采用塔式课程教学模式对传统灌输式模式进行改革,让学生在基础设计、对比分析及后期处理教学环节中逐步了解材料实验内容、掌握实验方法及巩固实验课程中学习到的工程材料知识。在实验课程的基础设计环节,应先对学生进行分组,并要求各小组根据实验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在实验前需要求学生上交设计方案,待教师审批后才能让学生进行实验。让学生自主设计材料实验,可以将被动实验变为主动实验,这对于实验教学参与度的提升有重要意义[2]。在实验教学的对比分析环节,教师可要求学生对相同批次的材料实验现象与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实验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从而有效提升学生对于实验过程的分析能力与解决实验难题的能力。在实验课程的后期处理环节,教师需要及时公布实验设计方案及实验结果,并要求学生总结实验成果与改进不足。例如,在对胶凝材料基本性质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先准备好标号不同的水泥,并指导学生设计实验方案,随后让学生严格按照实验指导说明及方案完成相关实验,包括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用水量及细度实验等。在完成实验后,引导学生结合理论知识与实验记录对胶凝材料特性进行分析,并指导学生总结实验结果,以持续提升科研能力。
二、改革实验教学设计,提升探索能力
单项实验教学设计不利于优化课程中的材料实验性质,造成实验性质以验证性材料实验为主,研究性材料实验及综合类材料实验较少。对此,要注意积极改革实验教学的设计形式,应用多方案设计形式实验取代单一方案设计形式实验,以便让学生在课程教学中有效提升探索能力。例如,在进行钢筋实验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教学设计进行优化。拉伸实验属于钢筋材料检测中的重要实验,进行拉伸实验后可以了解钢筋的伸长率、抗拉强度及屈服强度指标,在应用传统教学设计开展实验时仅需要采用一种钢筋,这就会导致实验过程缺乏一定的比对性,也难以让学生通过实验了解塑性钢筋、冷轧钢筋、冷拔钢丝及高强钢丝之间的性质差异。对此,教师可以采用八种不同的`钢筋让学生同时开展实验,对不同种类钢筋的伸长率、抗拉强度及屈服强度指标进行分析,以便可以全面了解不同钢筋塑性性质及应用范围等[3]。再如,可以采用矿物组成实验、掺量实验、养护条件实验、水泥细度实验等方法检测水泥实际强度。此外,在改革实验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明确实验方向,以便可以通过采用具有系统化特征的实验教学设计全面分析材料性质的影响因素。例如,在对混凝土的性质实验进行教学时,可以同时制定以下实验教学设计,包括粉煤灰的活性与激发剂的关系,水泥性质及养护温度的关系,水泥性质与早强剂、缓凝剂之间的关系等,并在实验中选择多种早强剂或缓凝剂,如硝酸铵、三乙醇胺、硫酸钠、水杨酸、柠檬酸及酒石酸等。
三、改革教学体系,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
由于实验课程针对了多种专业,不同的专业对于实验课程有不同的要求,在实验课时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应注意根据专业教学特点对实验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以便可以使实验课程中的教学内容得以优化,从而确保不同专业的学生能够在实验中最大限度地提升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例如,可以在教学中将混凝土强度实验、和易性实验与砂石实验结合在一起,同时增加配合比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在改革实验体系后,学生能够在课堂中进行具有设计性、综合性的实验。再如,针对工程管理类专业,可在沥青软化点、延度及针入度实验中增加混合料性质检测实验内容,包括车辙实验、马歇尔实验、物理指标的测定实验及材料制备实验等。对于城市规划及建筑学等相关专业,可在墙体材料强度等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实验的基础上增设陶瓷砖容重试验、表观密度实验、显气孔率实验、吸水率及外观质量实验[4]。此外,在对实验教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注重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以便让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或自主安排时间完成实验。例如,在进行周期较长、涉及环节较多的混凝土强度、性质实验时,可以增加实验室的开放次数、延长开放时间,让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实验课程中培养实验操作技能、了解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及提升质量验证能力是重要的教学目标。为了能够实现教学目标,并保证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则应注意了解目前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课程教学中的不足之处应用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法,以期全面改善材料实验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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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延成,杜艳青.基于课堂、实验、科研项目、真实工程的多元水力学实践教学模式研[J].课程教育研究,20xx(21):164-165.
[4]杨永良,李增华,侯世松,左树勋.构建安全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平台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科学,20xx,16(1):153-155.
1科技投入与投向
从科研活动类型上看,我国2012年基础研究经费比例为,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大多在20%左右,相对较低的日本也在10%以上。受我国科技投入基础研究比例偏低影响,水利科技基础研究投入比例也一直停留在低水平,2012年仅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农业、林业的水平。
2科研力量布局
在科研力量布局方面,主要介绍国土面积较大、人口也较多的美国和俄罗斯的情况,并与我国进行对比。美国联邦层面的水利科研机构主要包括陆军工程兵团水道试验站、内政部垦务局技术服务中心、内政部地质调查局水资源研究处、国家气象局水文实验室、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水土保持实验室。流域层面没有下属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任务主要由大学、相关研究所和企业承担。各州虽说有成立自己水利科研机构的权力,但是大多都设在州立大学中,如爱荷华大学水力学研究所、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水资源研究所、托莱多大学伊利湖水资源研究中心、德克萨斯大学水资源研究中心。美国的水利科研力量布局与水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其科研布局以需求为导向进行设置,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土保持科研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多数挂靠在高校,避免了资源的浪费;部分科研机构特色鲜明,如托莱多大学伊利湖水资源研究中心主要研究五大湖———世界上最大的淡水生态系统的水问题;学研结合紧密,人员培养与研究相结合,创新能力较强。俄罗斯联邦层面的水利科研机构主要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保护研究总院、国家水文研究所、土壤改良科学研究院、水工科学研究院股份公司。流域层面没有下属的科研单位。各研究总院基本都在地方设立了分院,如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保护研究总院设立了8个分院,覆盖了俄罗斯全境,分别负责各地区水利科研工作。俄罗斯的水利科研资源高度集中,有利于攻克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按照水资源、水文、水工、水土保持设置研究所,分工明确;基本不存在竞争;缺乏激励机制,难以淘汰低水平研究人员;多学科交叉领域研究能力较弱。我国国家层面的水利科研机构主要包括水科院、南科院、中科院涉水研究所、部分教育部高校。流域层面有长科院、黄科院、珠科院等科研机构。地方层面有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省级水利科研机构,部分地方高校也承担一些科研任务。我国的水利科研力量布局与水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密切相关。优势是科研机构可直接服务水利行业;科研与流域、区域发展结合紧密;能够吸引人才从事长期研究,并且熟悉流域和地方情况。劣势是存在区域分割,竞争不足;区域的特殊性问题不一定能支撑地方科研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流域、区域、地方高校科研平台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建设的现象;多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能力不强。
3科技项目管理
4科技转化与推广
在科技推广经费方面,农业科技推广经费每年在7亿元左右、林业每年也有2亿元。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专项经费每年只有4500万元,地方设立的推广专项经费每年投入规模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推广经费总规模十分有限。在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方面,农业、林业设立到县一级的推广机构,农业则覆盖到了乡镇一级。与农业、林业相比较,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十分不健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仍未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推广机构,特别是基层科技推广机构缺失。在企业发挥作用方面,发达国家的技术开发一般都由企业主导,企业依托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政府负责推动产业与科技的结合。如美国设立了一系列的产学研合作计划、英国产学研模式多样(教研公司、科学园区、联系计划、法拉第合作伙伴研究中心)。在科技转化服务机构方面,美国、俄罗斯、日本的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科技转移中心,加快技术转化和商业孵化。在扶持政策方面,美国规定联邦政府实验室要把其研究经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美国、俄罗斯、英国、日本为创新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英国还专门为设立了激励科研与产业结合的奖励。
5思考与建议
水利科技体制改革要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框架下进行,此外,事业单位分类来gaige、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都会对水利科技体制改革产生影响。因此改革要有系统思维,需要统筹推进,要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同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提出以下粗浅思考和建议。
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定位,促进水利科研力量布局不断优化
进一步加大竞争立项的力度,特别是应用研究项目,应打破流域、区域的保护和封闭,要改变“撒胡椒面”式的投入方式,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国家、流域、区域层面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分工明确、科学合理的科研力量布局。基础性、前沿性和全局性的重大水利科技问题主要由国家层面的科研单位承担。结合具体需求的水利科技问题主要由流域、区域科研机构和地方高校承担,要放开竞争,促进布局合理化,形成有流域、区域特色的研究机构。部分区域科研机构根据主要业务进行职能转变,更多地承担技术中介、推广等工作。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开发,企业应作为实施主体。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学科和人才优势,依托水利部教育部共建水利高校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新突破,省部共建水利高校可更多地参与到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当中。
完善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的投入和管理机制
投入上,加大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研究投入,提高水利原始创新能力;建立政府的财政为主渠道的公益类科研投入机制;产品类项目应以企业投入为主,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可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立项上,基础研究继续实施政府导向、自由申报、同行评议的管理方式;应用类科技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评估上,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品类和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完善科研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管理
完善科研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管理需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间接费用补偿政策。在成本核算基础上通盘考虑,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区分科研活动类型,不同单位可根据科研人员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部分调整。加强间接费用监管。一方面,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科研经费尤其是间接费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完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制约机制。重视科研人力资本支出,落实并提高绩效支出比重。适当增加经费使用灵活性,授权高水平创新团队按规定自主支配科研经费,探索顶尖人才自主使用科研经费模式。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科技评价机制,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注重维护学术研究的独立自主性,在立项、成果评估等环节采用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团队进行评估,出资人和评估执行者相分离。建立专家数据库,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开始前,专家要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制定水利科研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建立违约赔偿金和罚款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根据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节点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研究资助,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科技转化与推广体系
建立和完善包括水利部、流域机构、省、市、县、乡在内的水利推广机构,鼓励科研单位、技术开发企业设立推广机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技术推广工作,由政府支持的推广机构完成;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开发类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推广。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费投入及信贷、匹配性资金、税收等政策性投入,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推广投入,加大对重大公益类成果转化与推广的经费投入。创新产学研模式,扶持和培育一批水利高新技术企业,对易于推广的产品设备进行系列化开发及生产,形成一批拳头产品。探索以奖代补,设立激励水利科研与产业结合的奖项。
摘 要: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是把企业内外的所有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但是随着工程建筑市场的逐渐成熟,市场的竞争力也逐渐加大,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平公正的现象,这种现象会随着建筑业的完善而消失。所以就必须要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当然还要有创新意识,这样才会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
一、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现状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是一种资源配置,即把企业把内外的所有资源进行合理最优的配置。这种配置是基于实现工程项目的合同目标为前提的,从而达到相应的企业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土木工程以其自身内在的特点,其效益的实现不仅有企业自身的,还有社会这个层面,因此其施工不能只顾自身的效益,放弃对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只有达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实现最完美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优化配置企业相应的可利用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工程建筑市场的逐渐成熟,其内在的竞争压力也逐渐增大,这对土木工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和挑战。因为只有在竞争中,企业才能实现自己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最重要的是还能能使企业壮大变强。不过在这种竞争下,由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大的变化,所以存在着许多问题。项目与企业间责任不明、激励不够,约束不严,不确定因素过多等严重影响着项目施工管理的正常实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地区保护行为的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管理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项目的'内在规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过程。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
1、进度控制的目的就是要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时间完成任务。就必须要编制施工计划,按照计划的时间完成。因为项目实施的阶段标准就是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中的工作阶段应分项精确到日。为了按照规定的日期完成任务,必要时就要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要严格按计划施工,这样才能使计划不流于形式,而是施工的有效指导。
2、质量控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在建筑工程领域已经清醒的认识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生命则产的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程施工成本的高低。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就必须加大监管的力度把工程项目的质量放到第一位,编写质量手册,制定质量方针、技术目标,使它具有更有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业主的监督对保证工程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3、成本控制工程项目成本是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是很重要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建筑行业围绕着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引入了许多现代化管理方法,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节约成本都起着积极作用。
三、工程土木建筑施工管理创新
1、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要不断的创新,它的关键就是企业的管理者要对它进行重视,对经费的投入进行提高,培养人才、要关心员工,使其产生对企业的凝聚力,把企业当成第二个家。企业管理者还要加强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来管理企业,就要考虑市场的需求,要认识到企业施工管理创新具有紧迫性、重要性、艰巨性还有长期性,并将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放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定位并将创新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得规模大、分项工程和单项工程比较多,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难度大。在精干主体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减化生产关系,减少管理层次变金字塔式的管理为扁平式管理。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和协调甲乙方,总包与分包方、监理方、设计方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的协调有序实施,同时企业内部要用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项目经理责任制的落实。建设承包公司对项目部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合同履约要求进行资源配置,下达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考核指标,以保证实现预期的项目管理目标。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一套项目管理的责任体系与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及建设承包公司与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等,促进项目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技术创新信息技术的使用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工程从中标到交工验收,除必须具备较高的施工技术水平外,还应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施工管理手段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些管理手段则必须依靠计算机来完成。
因此,土木工程建筑管理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熟练的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预算、监理等专业知识。要重点掌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技术、质量检验、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能力。 要有敬业精神和吃苦耐劳的作风,提高工程的质量。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起着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华锋,沈辉.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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