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题目等级(推荐6篇)

个人学习 8 2024-01-27 12:10:40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1篇

很多同学经常咨询我们:开题报告怎么写?借此机会,我们和同学们谈一下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开题报告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_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一、…

(一)…

1.…

2.…

3.…

二、…_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2篇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确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项目造价。工程项目造价有两种含义,相应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有两种,一为工程投资管理,一为工程项目价格管理。针对工程投资管理,所谓工程项目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项目造价的产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

1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以被动的按照设计图纸编制的概预算和计算工程造价为主,忽视了在设计阶段用工程造价管理优化设计,有效的控制造价。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设计阶段影响工程投资的可能性为75%以上,但目前我国的设计者,大多追求高安全度和设计收费,设计时不考虑经济因素,造成了许多工程大量浪费材料的现象。

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阶段相互脱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这六个阶段的造价分别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各自管理,没有建立前者控制后者,后者影响前者的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2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

以策划阶段、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必须重点突出。显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项目实施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根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用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施工项目造价的影响度达到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阶段的重要性。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往往将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这样的做法尽管也有效,但是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就要把控制的重点转移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策划阶段和设计阶段上来。

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人们将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用于项目管理后,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的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的减少以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是主动地、积极的控制方法,因此被称为主动控制。也就是说,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不仅要反映投资决策,反映设计、发包和施工,被动地控制工程造价,更要能动的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发包和施工,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和控制之间,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和载体。同时,造价控制寓于工程项目造价确定的全过程,造价的确定过程也就是造价控制的过程。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有效手段。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实力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做到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技术先进,把控制工程造价的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

工程监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途径。建设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建设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产物。建设监理的任务,是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科学的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目标、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合理地实现,为业主求得最佳投入产出。实践证明,工程监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途径。

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造价控制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项目策划阶段的造价,许多业主有着错误的认识,认为造价越低就越好。控制造价不是一个单方面的问题,而应该是一个多因素的问题,应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合理确定和控制造价对项目方向的准确定位、建设方案优化有指导性作用。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设计阶段是投资者建设意图由设想向现实转变的一个关键阶段,因此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实行设计招标制度,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一个工程的设计,如果工程监理参与进去,排除不利因素,一般可排除80%的错误。在建设全过程成本控制中,施工开始后充其量只能节约投资20%,关键在于建设期的成本确定和控制。

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协助业主审核不同的设计方案,以便进行经济比较,制定出资金支出的初步估算计划,以保证投资能得到最有效的运用;配合业主对监理工作包括: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说明,协助业主审核不同的设计方案,以便进行经济比较,制定出资金支出的'初步估算计划,以保证投资能得到最有效的运用;配合业主对不同的设计方案,算出各自需要的材料和设备,以便进行成本分析和研究,并向设计人员提出成本建议,协助他们在投资限额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以节约投资。从中寻求一次性投资少且经济性好的设计方案,取得最合理的经济指标。

运用价值原理优化设计。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可降低造价25%—40%,具有显著的效果。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是一种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技术,是一种新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是通过对产品的功能分析达到节约资源和降低造价目的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弥补了传统的成本管理单纯强调降低成本和质量管理一味强调提高质量的不足,有利于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的工期长、浪费大、质量差、造价高的问题。价值工程法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评定各设计对象的技术分数和经济分数;计算各设计对象的技术指数和经济指数;计算各设计对象的几何平均值,从中进行比较,选择最优设计方案。

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应准确把握设计图纸,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和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工程标底;通过评标定标,选择中标单位,并确定承包合同价。合理地确定工程标底是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工程标底的确定往往因设计图不全,材料的变更,或因市场价的不断变化,难于有一个准确的数值。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仔细审查合同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基本单价及其他有关文件;结合工程进度和质量,正确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按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不妥的地方及时更正;加强工程索赔控制,进行全方位合同管理;熟练运用概预算定额,合理进行现场签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利用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运用价值工程对施工阶段材料及施工方案选择进行优化,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监理。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长期以来,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是造价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认真做好以下几点:核对合同条款,审核竣工结算编制范围,编制范围是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及费用范围。审核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是否合格,审核结算方法、计价方法、优惠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按竣工图审核工程量,在审核中,应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核对;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与计价方法;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签证;检查取费标准,不同地区的税率、价格指数可能不同。因此,工程取费标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工程类别等设定合理的取费标准。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3篇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_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_,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xx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4篇

一、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1、课题来源

课题为《贵州省盘县戒毒所医技楼建筑与装饰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该医技楼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总高度19。80米,工程总建筑面积453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本工程属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50年。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抗震等级为三级,上部结构的嵌固端为基础顶面。建筑分类为多层民用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框架结构外填充墙均采用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内填充墙采用200或1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均用混合砂浆。所有构造柱、圈梁、过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梁、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

2、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

(1)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招标控制价的产生的背景:随着近年建设工程的迅速发展,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目前我国的造价行业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不够重视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确控、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严、还未全面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够、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不力等。

(2)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国外的工程造价估算是建立在价值工程基础上的,在建筑合同文本中必须包括使用价值工程技术的条款。它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自愿采用,承建商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采用价值工程技术,此时费用由承包商自身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强制运用,在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必须采用价值工程技术,至于费用一般由业主承担。

在国际社会上,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全过程造价管理,都把工程造价作为一门专业来加以建设。它是建筑经济、技术与管理高度结合的专业。在美国,政府项目投资控制主要依据批准的`预算。其投资和预算确定主要依靠以完的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估算。在项目实施中进行招投标,由承包商报价,有关造价的工作一致委托给造价工程师进行。在比较完善的建筑市场和中介组织服务条件下,工程价格由市场定价,而造价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造价控制。 3、选题意义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使得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选择此课题在于明确了解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核心部分,贯彻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和施

工阶段中采取有效措施,把工程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并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等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过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更大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基于工程项目投资运动的特点和运动规律,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基本控制原理为: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不同投资主体的控制;合理设置控制目标;以主动控制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控制。

二、 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1、 研究方法 (1)经验总结法

首先确定研究课题及研究对象并掌握有关参考资料如定额、规范,然后制定总结计划、搜集具体实事且进行分析、综合、组织论证最后总结出研究成果。

(2)案例研究法

选择一个相似案例如同为五层框架结构的办公楼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案例,然后收集案例数据并分析案例资料,最后撰写研究报告。

2、研究步骤

(1)熟悉毕业设计图纸;

(2)熟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求与范围;

(3)熟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完成毕业设计的算量组价工作。

3、主要内容

(1)施工方案及措施描述: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措施。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个拟建项目的全部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

(3)本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所谓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就是借助于一系列经济指标,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寻求技术与经济之间最的最佳关系,使设计方案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有机地统一,进而作出决策。

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主要分析总造价形成、造价指标、主要材料消耗指标、措施项目指标、工期指标等,并通过指标的分析来确定工程是否可行。

三、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1、研究条件

(1)熟练掌握大学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政策规范、通用图集、设计文件的学习和掌握情况;

(3)看懂图纸并熟练运用广联达计量软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4)根据相关的规范和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运用宏业计价软件完成清单组价;

(5)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如何减少软件算量与手工算量的差异;

(2)如何实现全方位管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3)对本工程对象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3、预期结果

(1)毕业设计文本1份(包括封面、摘要、目录和正文,正文包括工程概况、完整的计价表格以及计价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三部分内容);

(2)施工方案(单独成册);

(3)招标控制价(正文包括编制说明、完整的计价表格以及计价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三部分内容);

(4)工程量计算书(本次毕业设计的工程量要求对一个混凝土构件进行手算,以excel表格形式提交,计算书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封面、工程量计算说明、目录、正文四部分。);

(5)计价工程对象的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单方造价、手工算量与软件算量对比);

(6)毕业设计总结。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5篇

各位尊敬的老师及在座的同学,大家早上好!我叫**,是长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级工程造价**班的学生。

欢迎大家来参加我的毕业答辩会!希望今天的论文答辩能为我的本科学习生涯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

我毕业设计题目是**商务办公楼设计与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毕业设计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同时并向各位在场的老师不辞辛劳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今天的报告将是从一下三个大板块进行阐述和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予以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此次设计的目的旨在通过综合运用大学四年中所学到的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践,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完成一个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招投标文件编制、建筑施工图绘制的一个完整的设计任务,从而了解商务办公楼设计一般过程。

毕业设计的过程就是不断查漏补缺、给自己充电过程,它可以高我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让我认识了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更明白了日后学习努力的方向。

第二,我将介绍完成本设计我所做的各项工作。

列出门窗明细表,进行建筑图的绘制;

我设计的宝鸡亚臣商务办公楼建筑造型呈一字型,东西方向长,建筑面积为㎡,建筑层数为6层,一层,二到六层

,总高.

内外墙厚均为240。外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内墙MU10普通粘土砖 外墙采用水刷石抹面,内墙采用乳胶漆抹面

屋面为不上人屋面

地面采用大理石,楼面采用地砖、卫生间采用防滑地砖

窗采用铝合金推拉扇窗,门采用实木门,具体尺寸信息见门窗表

屋面为不上人屋面。

确定结构计算简图、重力荷载计算、侧移刚度计算、内力计算、截面设计.进行最终结构图的绘制。

框架结构强度高,布置灵活、整体性好、施工方便,空间利用范围大,故我选择了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

室内设计标高,室内外高差450mm。采用柱距为的`内廊式柱网, 边跨为,中间跨为。

主梁截面尺寸为300*600

次梁截面尺寸为250*500

柱的截面尺寸为550*550

板厚为120

梁、板、柱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楼梯、雨篷 C30、台阶C20、散水C15 柱、梁纵筋HRB400,箍筋HPB300;板的受力筋采用HPB300

我依据自己设计的建筑、结构施工图,分为投标函、商务标(根据招标人给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本工程由于不进行基础设计,故造价为 元,这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汇总相加的单位工程税后总造价。本工程合同工期193天;开工日期20xx年5月 16 日;竣工日期 20xx年11月23日。

张,组织图2张,共23张。其中,手绘9张

一任务书

二开题报告

三论文部分

摘要前言

致谢参考文件及资料图纸另附

四英文翻译

最后,我想谈谈本次毕业设计的心得体会。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在毕业论文定稿之际,四年的大学本科生活也即将画上句号。毕业设计的三个月里,在指导老师**老师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以及同学们的大力支持下,我的毕业设计得以顺利完成。再次向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通过毕业设计,我愈发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视野的狭窄,更明白了以后的奋斗努力提高自己的方向!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自己水平有限,理论知识还不够扎实,设计中难免有不妥和疏忽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再一次衷心感谢在场的各位老师!

下面,就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毕业论文题目等级 第6篇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占税收比重为,占出口总额比重为,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xx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xx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爆收益”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xx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xx-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xx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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