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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论文题目: 空间地上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1.结合毕业论文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我国仅《_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二 、 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
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 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
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是大致一致的,认为空间地上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而已,并非一种新生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
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1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_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
2国内立法缺陷
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_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
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
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三、我的观点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
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之间的关系。至于具体权利范围细节和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可是用行政法规予以规范,政策引导,做好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社会空间资源高效率的开发利用。
四、论文提纲
1.引言
2.空间地上权概述
空间地上权的概念与特征
空间地上权的性质
3我国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缺陷
权利界定不明确
立法层次低
立法不成体系
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4.完善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规定的立法建议
将空间地上权的界定具体化
提高立法层次
立法体系化
完善空间地上权相关配套制度
5.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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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和拟采用的研究手段(途径):
一 、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空间地上权中权利性质、概念、范围、国内外研究以及各国立法现状等的探讨,深入的分析我国有关空间地上权立法的优点及缺陷,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空间地上权立法提出建议,从而提出我国空间地上权立法的具体方向,进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 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一)在图书馆或电子阅览室阅读国内外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有关文献,运用综合和分析的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二)寻找国内外有关空间地上权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空间地上权立法现状;
(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调查、收集大量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并结合有关理论,提出个人观点。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幼儿教育的现状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材资源素质,幼儿教育受到全社会高度重视和关注。幼儿园的玩教具成为了幼儿教育中重要的学习资源,也对幼儿的身心发展和认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幼儿对玩教具材料的操纵活动,是幼儿感知和发现问题的途径,可以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能形成多种操纵性学习方式,能开展创造性学习活动,同时也是幼儿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的培养途径。玩教具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是幼儿交往、合作性学习的物质条件,有助于实现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终身发展的培养目标。自行开发和利用自制玩教具有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幼儿教育改革的整体推进。
一、自制玩教具的内涵
幼儿园自制玩教具,是一种教学或辅助教学的用品,它是成人(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和幼儿发展需求,对各种自然资源和材料,进行收集、分类、加工、改造、组合,重新进行玩具教育因素设计后的产物。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由于材料的形状、用途的不固定和玩教具玩法的不受限制。这样启发性较大,联想的范围较大,探索余地较宽,容易引起幼儿的好奇心和探索行为。从改革教学方法的角度看,它会比一般的教具更具有教育的针对性,更能体现幼儿的发展需要。这样的特点既发挥了师幼的主动性、创作性,又提高了幼儿活动的兴趣,便于幼儿的身心发展。自制玩教具还可以集中运用当地的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反映出当地的民俗特色、社会文化。这对幼儿园开展园本课程和特色校园的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自制玩教具的作用
(一)从幼儿的角度看
第一,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不能通过长时间静坐听讲,以观看成人演示的方式来学习。因此在操作自制玩教具活动中可以培养幼儿的发散性思维,而且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得到提高。
第二,幼儿在使用玩教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解决时,要通过不同的实验反复解决问题,这个决定问题的过程就锻炼了幼儿小制作活动的基本能力。在反复操作中,也可以培养幼儿的良好个性,而且可以增加求知欲和增强自信心。对幼儿的身心发展都有较好的发展和重要的作用。
第三,教师在指导幼儿自制玩教具的过程中,引导幼儿收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