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网站毕业论文(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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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毕业论文的题目,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介绍课题的目的、意义。即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究课题,交代研究的价值。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介绍课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即文献综述,主要说明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关于这个课题前人曾做过哪些方面的研究、解决了哪些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等。
介绍本人研究的初步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突破的难点,预期的结果等。即说明自己的主攻方向是什么,研究中主要根据什么理论、采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成果等。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如何安排,怎样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说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不仅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而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7、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经导师最后认可后,就进入研究阶段,而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在新经济环境中,要使变动成本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首先应关注变动成本法的实质及其利弊和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应用,通过对变动成本法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力求探索出变动成本法应用于企业短期经营决策和管理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以促进其理论和实务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引导企业将变动成本法应用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发挥变动成本法应有的作用。
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及科学虽得到迅猛发展,但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加之由于20xx年底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经济也受到了较大冲击,出口大幅下降,而内需始终不足,企业为了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关注成本这条企业的生命线。因此,在这种国内外大环境下,谁拥有了成本的优势,谁就拥有了在当前情势下产品销售的主动权,就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成本信息就成为企业加强对经济活动的事前规划和日常控制的重要依据。而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逐步提高,使得固定成本的比重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样,按传统的成本法提供的会计资料就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预测、决策、考核、分析和控制以及获取成本竞争优势的需要了。因为现行的完全成本法认为,只要与产品生产有关的耗费都应计入产品成本,所以,对制造费用不管它是固定性的还是变动性的都应全部计入产品成本。而变动成本法却是从成本性态分析出发计算产品成本,将成本分为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两部分,克服了全部成本法的许多不足之处,简化了成本计算工作。它认为只有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成正比例增加的那部分成本(变动成本)才构成产品的真正成本。于是变动成本法就成为企业成本管理方面必要的、现实的选择。变动成本法是将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将固定性制造费用和非生产成本作为期间成本,直接由当期收益予以补偿的一种方法,与完全成本法相比,有其显著的优势。它既是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又是损益的计算方法,因而它更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简述:
国外研究:据美_威的《柯勒会计辞典》记载,第一篇专门论述直接成本法的论文是由美籍英国会计学家乔纳森哈里斯撰写的,刊于1936年1月15日的《全国会计师联合会公报》。自哈里斯的文章公开发表之后,变动成本法的概念得以迅速传播。但由于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缺陷,未被美国税务当局认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外部环境市场竞争的日趋激化,企业的管理当局要求会计人员提供更广泛、更有用的信息,以便加强对经济活动的事前规划与日常控制,于是变动成本法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成为管理会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其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到20世纪60年代,变动成本法在美、日、英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到现在已经普及应用于西方企业的内部管理。
国内研究:变动成本法作为管理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已被引进我国。当时,国家在机床工具行业、汽车行业、纺织行业等不少的大中型企业陆续对变动成本法的使用进行试点,从而来寻找一条适合我国企业成本管理的道路。1993年,我国进行了会计制度改革,为了做到尽可能与国际惯例协调、接轨,在成本计算方面,把过去那种将销售及管理费用都包括在产品成本内的“特大型”的全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即计算产品成本只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大成本项目,这样与西方现行的财务会计做法基本上一致,从而为变动成本法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还把一些典型企业如海尔的先进成本管理经验向各大中型企业推广。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在推广和应用变动成本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它仍以理论的形式停留在书本上,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应用还是很少,大多数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实行全部成本法进行成本管理。随着改革开放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全成本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得愈来愈不适应,而变动成本法在企业管理中的推广和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三、毕业设计(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1、论文主要采用主要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多方面进行了比较,并结合变动成本法在企业经营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对变动成本法进行了评价。
2、所获得资料来自于校阅览室各期刊报纸、院图书馆、网上数据库和社会、企业实际案例。
四、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获得情况:
[1]杨鉴淞《管理会计学》立信会计出版社,
[2]龚曼君《管理会计学》暨南大学出版社
[3]李劲,胡文君.变动成本法的历史沿革、意义与作用.《科技创业月刊》.20xx,.
[4]孙林.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比较及运用.《企业导报》.20xx(7).P86-87.
[5]聂超颖.变动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的比较和决策应用.《消费导刊》.20xx,.
[6]孙金莉.变动成本法在工业企业的应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xx,.
[7]王勇.变动成本法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应用.《湖南包装》.20xx,.
[8]翟春凤,赵磊.变动成本法利弊辨析.《中国乡镇企业计》.20xx,.
[9]逢远东.浅谈变动成本法的应用.《内蒙古煤炭经济》.20xx,.
[10]廖晓莉.论变动成本法在企业经营中的运用.《商场现代化》.20xx,.
[11]陈桂娜,张家喆.谈变动成本法的应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xx,.
[12]颜廷生.变动成本法在现行成本核算中的可行性探讨.《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xx,.
[13]黄宝华.变动成本法的应用研究.《会计之友》.20xx,.
五、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按周说明):
第六周至第七周开题报告准备及开题答辩
第八周至第十周撰写论文提纲,整理资料,外文译文
第十一周论文初稿
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论文修改
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论文定稿,答辩准备
第十六周论文答辩,交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怎样选题,论文时间很紧, 所以论文选题要可以结合自已熟悉的方向,否则进度可能会来不及,论文质量也很难提高.结合自己的工作或结合自己熟悉的领域;也可结合自已的兴趣。
那么,本科毕业论文怎样选题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对于论文题目的选择主要需要注意以下2点:
1. 选题要具体. 最好不要写_人事管理系统的实现_, _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_等题目, 题目最好针对某个企业的具体的应用程序. 如_abc公司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_.
2. 论文选题要能体现出软件或硬件的开发工作, 很多题目主要侧重的配置: 如校园无线网络建设(类题目很容易定为抄袭, 因为论文内容网上都可以找到,并导致不及格)。
对于论文的选题,有一下几类:
题目较好:表示这类题比较容易拿到好的分数, 也能体现自已的工作 题目较旧:表示这类题目已经写了很多了, 如果实现没有题目可以写,也可以考虑该题目, 只要满足字数条件, 不抄袭, 可以通过论文. 但很难拿到良好以上成绩
选题太抽象:表示很难在3个月内写好, 研究生写该类题目还可以
选题不好:题目主要侧重的配置,如校园无线网络建设(类题目很容易定为抄袭, 因为论文内容网上都可以找到,并导致不及格),不建议写该类题目。 题目是一篇论文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在考虑本科毕业论文怎样选题的时候一定慎之又慎,尽可能选择一些合适的,自己又能够把握的一些题目去进行写作,这样的话可能论文质量就能够很好的得到保障!
一、简述
设计计划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研究的是如何保证设计的优良度和高效性,以及如何指导设计的展开。在设计需要科学计划这一概念已成为现代设计界共识的情况下,我国业界内部对设计计划学的认识与研究,还没有跟上设计发展需要的步伐。针对我国设计教育现状,本书将就该学科的教学方面,提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设计计划方法。以期为设计类学生深入理解设计,更好地掌握设计的方法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学术价值分析
1、选题依据
计划在今天已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大至国家事务,小至个人日常生活,社会各个领域都离不开计划,各类大大小小的成功项目,很大程度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导入,实施了相应的计划活动。计划学的兴起是知识经济时代资源整合化的大势所趋。而反映到艺术设计学的领域,我们可以发现,计划同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如何设计,如何保证优良的设计,这都需要科学的调查研究,需要精准的分析定位,需要详实的设计依据,需要合理的组织安排,这些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形式,风格的赋予层面的“设计”相异而相成的工作,就是设计计划的内容。而如何正确进行设计计划,存在着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在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成为当前学术主流的大环境下,设计计划应该可以打通各设计专业间的藩篱,为取得成功的设计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上的支持。
在设计先进国家,对设计计划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在设计方法研究方面,已取得比较成熟的结果,出现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技术预测法,科学类比法,系统分析设计法,创造性设计法,逻辑设计法,信号分析法,相似设计法,模拟设计法,有限元法,优化设计法,可靠性设计法,动态分析设计法,模糊设计法等。这些方法侧重于不同的专业设计方向,而设计计划面临不同设计专业,更需要的是一种整合的灵活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方法。这就需要我们针对计划自身的学科特点,从现有的成型的方法群中进行提炼,总结出一套适应现在情况的设计计划方法来。
2、创新性及难度
将参考管理决策方法与相关设计方法研究的成果,试图寻找一套对于我国设计师来说,明确可行的跨专业设计计划的方法体系。
致力于从简明实效的角度,为设计计划人员提供易于操控,而且便于和各个专业设计师进行沟通、交流的方法。要求该方法不仅对专业设计团队的计划环节有用,对个体设计人员的的设计工作也应具有指导作用。这就需要针对我国设计现状,从国内外各学科领域名目众多的相关方法中进行精心挑选,合理安排,科学综合的处理,创造出一套高效的计划方法来。虽然国外的相关成果业已成熟,但如何在众多不同侧重角度的方法中总结出理想的计划方法,需要我们对所有已知方法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同时明了我们设计各专业的工作规律,以期做到跨专业的有效性。
3、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由于国际设计交流间的局限和我国设计界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国内设计教育上的某种封闭性和滞后性,我国业界对设计计划方法的认知尚不够深入,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在教学和实践中简明且易于操作的设计计划方法。经初步调查,当前学界内仅有的几本相关著作,也仅限于对西方某些设计方法与程序的简单的介绍,没有很专业地从计划的层面进行系统阐述,而市场上连篇累牍的相关书籍主要是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方面着手,对设计类诸专业的设计计划,并不具备现实指导作用。所以亟待有这么一套专业性较强的设计计划方法及其论著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本书的出现将对设计计划这一门新兴学科,起到填补教学用书空白的作用。而从技术的角度而言,本书的完成也有相当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几年来的设计策划课程的教学中,已为之积累了大量新鲜的实践性,经验性资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构,亦为这个跨专业的研究项目做好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资源上的准备。
4、预期成果
本书预期字数为12万字,分为理论与方法两大版,仅阐述设计计划的相关内容,更重要是推出设计计划的概念与方法。所涉及范围主要包括管理学,决策学,认识论,方法论,创造学,心理学,行为组织学,人类学,社会学,设计学,史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最终将完成一本集科学有效的方法程序,大量生动案例及实际操作指导于一身的,具有教学指导作用的专业书籍。现在本书工作已大致完成资料收集阶段任务,在下阶段三个月的时间内,我将就所收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完成方法程序的完善工作。
附一、全书基本构架
前言
一、思维的奥秘
1、神奇教练的解决之道
2、全脑运动—人脑思维的奥秘
3、理性思维程序化
4、日常生活中的思维程序
二、设计有序
1、系统设计系统—浅析设计
2、设计有序—设计计划学的兴起
a、设计计划学的需要
b、设计计划学的发展与前景
c、设计计划学的角色
3、设计计划方法论
4、 Step to step—计划的展开(全书之重)
5、一起来吧(具体案例)
6、计划书
a、操作方案书的要求
b、实施方案书的要求
c、计划书的构成
d、计划书的表现技法
7、十八般武器—计划工具介绍
三、计划从身边做起
a、处处留心皆学问—以窥视来训练
b、排除确信无疑的定论
c、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
d、培养有效运用分配时间的能力
一、选题依据
1.设计(论文)题目及研究领域;
2.设计(论文)工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3.目前研究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二、设计(论文)研究的内容
1.重点解决的问题;
2.拟开展研究的几个主要方面(设计思路或论文写作大纲);
3.本设计(论文)预期取得的成果。
三、设计(论文)工作安排
1.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或参数);
2.设计(论文)进度计划.
四、文献查阅
学生至少阅读10篇以上的文献资料,其中近期的与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期刊、论文最少5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综合,形成开题报告。必要时应在调研、实验或实习的基础上递交相关报告。报告作为开题报告的一部分附在后面,要求思路清晰,文理通顺,较全面地反映出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或前期工作基础。
五、其他要求
1.开题报告应在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后的前四周内完成;
2.开题报告必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
3.开题报告不合格或没有开题报告的学生,须重做或补做合格后,方能继续设计(论文)工作,否则不允许参加答辩;
4.开题报告通过后,不得随意允许更换论文题目或指导教师;
5.开题报告内容,要求打印并装订成册(部分x可根据需要手写在统一纸张上,但封面需按统一格式打印)。
1、“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题依据、课题来源、学术价值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2)文献综述。当前研究领域学术现状、发展趋势、进一步的研究方向。阐明当前有关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
(3)拟解决的主要学术或技术问题和关键技术及难点、拟采取的技术线路、实验设计及实施方案;
(4)技术可行性论证、资料来源或实验设备的可能性,可能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及解决方法与措施;
(5)预计可获得的成果,可能取得的创新之处;
(6)研究进程计划及时间安排,预计完成的日期,工作量估计和经费概预算;
(7)其他与开题有关的主要参考文献和调查研究情况等
2、开题报告用纸规格为A4纸,正文用4号宋体字,小标题用4号黑体字,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20mm,版心尺寸为165×252mm(约30字/行,32行/页)
3、开题报告封面样式见样页
开题申请程序
1、在导师指导下,系统查阅文献资料,提交文献综述报告;
2、文献综述报告经导师审阅通过后,向学科点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开题,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
3、由学院统一安排开题时间,相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具体开题工作;
4、学科点对是否通过开题的意见及对研究生今后论文工作的建议与要求;
5、采纳合理建议,修改开题报告,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开题报告并经导师签字后交研究生处。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
(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
(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
(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
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
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
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