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上标编号(共9篇)

个人学习 4 2024-05-10 01:14:31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1篇

1 引言

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

2 定义

科学技术报告

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

学位论文

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

3 编写要求

报告、论文的中文稿必须用白色稿纸单面缮写或打字;外文稿必须用打字。可以用不褪色的复制本。报告、论文宜用(210mm297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缩微制品。报告、论文在书写、打字或印刷时,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以上。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2篇

一、封面

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

二、目录

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章节条目:五号宋体。

行距:单倍行距关于论文格式要求及字体大小关于论文格式要求及字体大小。

三、论文题目: 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

3、字数:300字左右。

4、行距:20磅

5、关键词: 四号宋体,加粗。 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号 Times New Roman、

2、内容字体: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3、单倍行距。

4、Keywords: 四号 加粗关于论文格式要求及字体大小论文。 词3-5个,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词间空一格。

六、绪论: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七、正文

(一)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二)安保、管理类毕业论文各章节按照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

章:标题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3篇

第一阶段:20xx年10月~11月开题

这一时段主要进行前期资料收集,确定具体论文题目与文章研究侧重点;要求学生交读书报告和开题报告,上交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第二阶段:20xx年11月~12月拟定提纲

第三阶段:20xx年12月~20xx年3月提交初稿

这一阶段,针对论文(设计)内容进一步进行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并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完成论文初稿,毕业设计要交设计草图,并和指导教师进行意见交流。

第四阶段:20xx年3月~20xx年4月完成2稿、3稿的修改

这一阶段,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完成论文的二稿和三稿。毕业设计的要完成图件正稿。

第五阶段:20xx年五月,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

20xx年5月上旬进行论文(设计)的评阅工作,5月中旬根据评阅教师意见进行论文(设计)修改,5月下旬进行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

第六阶段:20xx年五月下旬,后期整理阶段

答辩后要修改好论文,并把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统计一览表整理好。

最后,在20xx年6月10日前,将评选出来的优秀论文(设计)名单和纸质稿电子稿上交教务处。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4篇

整体:

1、 篇幅:摘要两页a4纸,论文3000-6000字(a4纸)。

2、 字体与间距:论文正文、摘要、注释、参考文献部分字体为小4号,字间距设置为1、5倍行距。汉字用宋体,数字英文用times new roman, 罗马字用symbol。

3、 表格中要表注释的地方用[a],[b],…,表示,并用上标标出。

分述:

1、题目:三号黑体,居中。

3、文摘内容: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部分。(xx毕业论文格式规范)

4、 关键词: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用分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5、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编号。可分别为:图1、表2,式3等。如一个图中有多条曲线用小写字母从上到下依次排序。表格采用简明式。

6、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4]……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并在文中相应地方用上标标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5篇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这表明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北京理工大学度过的时光无疑是我年轻时最珍贵的记忆。我也很高兴能够在校园如此深厚的文化氛围中书写我的青春篇章。几个月的论文写作是研究生所学知识的总结,也是一个艰难而富有挑战性的过程。正是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和鼓励下,我克服了写作过程中的许多困难,成功地完成了论文。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李惠云副教授,感谢他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耐心的帮助和指导。李老师擅长启发和引导学生创造性地思考,这也让我有勇气完成这样富有创新性和挑战性的论文研究。同时,李先生严谨的学术态度、务实的态度和自然豁达的生活态度也为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在学习的同时,我也感谢李先生对我生活的启发和帮助,这让我在面对许多困惑时不再困惑。

其次,我要感谢会计系的所有老师,他们教会了我们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今天完成论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我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老师严谨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道德也教会了我如何学习和行为,这将对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要再次感谢我的同学赵东奇、张西和赵晶晶对模型构建的指导,以及赵鹏、吕文超、刘地、李亚男、张宏禄、张辉和曲华超对修改和推广问卷的帮助。在他们的支持下,我的论文可以不断提高,正是他们的关心丰富和温暖了我的研究生生活。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是我多年出国留学的坚强后盾,也是我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人物。在他们的支持下,我取得了每一项成就。家庭的温暖给了我勇气和信心去追求进步和克服困难。校园生活即将结束。我将把这作为我人生的一个新的起点,继续为我自己的明天而奋斗!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6篇

合同格式条款浅议

内容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7篇

论文题目(XX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班李xx(5号宋体,加粗)(空1行)4号宋体,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行,段后行)

××××××(作为正文2级标题,用小4号宋体,加粗)

×××××××××(5号宋体,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作为正文3级标题,用5号宋体,不加粗)

×××××××××(5号宋体,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2 ×××××××(作为正文第2章标题,用4号宋体,加粗,并留出上下间距为:段前行,段后行)

×××××××××(5号宋体,倍行距,标准字间距)×××××××××××××××××××××××××××××××××××.........

注:1.正文中表格与插图的字体一律用5号宋体;

2.正文各页的格式请以此页为标准复制,页眉中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本文档的页码已设置成自动格式);

3.为保证打印效果,学生在打印前,请将全文字体的颜色统一设置成黑色。

(空2行)

参 考 文 献(4号宋体,居中)

(1] ×××××××(5号宋体,行距18磅,标准字间距)×××××

(2] ××××××××××××××××××××××××××××××××××××××××××

(3] ××××××××××××××××××××××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8篇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

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二、论文封面

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

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

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毕业论文上标编号 第9篇

[摘要]当前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处于日益增长的趋势,不仅意味着软件技术的飞跃,同时也意味着计算机软件的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逐渐成为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主流技术,在近年来逐渐由面向对象编程向面向对象分析及面向对象设计转移,为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成为了一种主要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面向对象;软件工程;开发

软件工程的设计在于对工程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利用,并由此作为立足点来进行软件开发与维护。作为软件工程方法中的一大主流方向,面向对象的方法在近年来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在该方法中,对象的主要特征属性在于数据与操作,其中数据对应于对象的内部属性特征,操作对应于对象的外部运动规律,通过利用面向对象的方法,软件开发与维护的便捷性可得到根本提升。本文特针对基于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开发进行了相关探究,现总结如下。

一、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概述

面向对象的分析过程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阶段:①对用户需求进行提取与抽象概括;②建立模型。面向对象的设计过程主要是将用户的实际要求进行转换与设计,使其成为一个最优的方案。面向对象的方法在由分析到设计的过程中,所有已知条件处于不断扩充的状态,在对其进行优化与完善后,最终使其成为模型。分析与设计虽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但两者不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甚至可相互产生制约。一方面,分析的准确性可对所建立模型的实际意义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是设计结果的折射;另一方面,设计阶段并非可脱离分析阶段独立运行,反之,在这一阶段中需对分析的结果进行反复的理解,由此对其进行完善。

二、面对对象的开发方法研究

2、1Booch方法

Booch这一方法主要分为微观与宏观两个过程,两个过程之间存在一定联合,同时相互区别,笔者在此进行区别概述。微观的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将类和对象抽象化,在问题中进行类和对象的挖掘,同时确定实现对象功能的行为;②对抽象出来的类的状态及行为进行建立,主要对类图进行利用,由此建立起识别对象与类的关系,对类对象的边界进行确认,并对相互协同作用的类对象进行辨别;③对算法与数据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以实现对象类与对象。与微观过程不同的是,宏观过程对于风险与结构更为侧重。进行宏观软件工程开发时,一些相应的成果及活动随之得以确定,为风险评估工作与修改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宏观过程中,结构与完整性两个因素得到了重点强调,对概念化和需求的建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概念化的过程中,对于创造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且无固定模式与框架,建立核心的需求是该过程中的根本任务。另外,在分析过程中,需对软件开发所需的模型进行提供,并充分对系统的行为引起重视,由此作为立足点,对系统的功能特点进行区分;设计过程中,主要侧重于系统结构的实现。

2、2OMT方法

OMT方法是一种在数据库的关系设计中具有广泛应用范围的方法,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面向对象的分析与设计领域中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在实体与关系模型的基础上,OMT方法又做出了进一步拓展,主要包括类、行为、继承等。该方法的模型主要分为如下三种:①对象的模型。该模型主要对对象静态的结构进行表述,并对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进行表达;②动态的模型。该模型主要对系统动态的变化特点进行描述,如随时间的变化等,状态与活动是其重要概念;③功能的模型。该模型主要将不同的数据值在系统内进行转换,如数据存储、数据流、控制流的概念等。总而言之,OMT方法对于分析数据密集型的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3UML方法

UML这一建模语言的特点在于易于表达、思路清晰、功能强大,包含着静态、动态、系统环境模型等。在这一方法中,可通过可视化建模工具所提供的代码来对模型进行转换,使其成为一种编程语言,不仅如此,还可通过对相应的工具与方法进行利用,使其产生逆向转换,使其成为UML。在UML方法中,基于例图、对象图、类图的模型可划分为静态模型;基于状态图、活动图的模型可划分为动态类型。这一方法的优势在于对先前各种建模技术的经验与特点做出了综合与总结,并对其中的有利条件进行了吸收,形成一种标准的建模语言。例如,Web系统、数据的模型等新的思想均在UML技术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其提供了深厚的内在支持。

三、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开发的特点及优势

经实践研究表明,面向对象进行设计的软件工程在当前的计算机软件工程中具有较强的优势。第一,该方法与人类的思维方式更为贴近;

第二,该方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第三,具有更强的可复用性;

第四,在大型产品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中可提供更为良好的便利条件。该方法的特点主要可概括如下:①对象属于基本元素,不同的基本元素之间可进行组合,形成复杂的软件对象,并由软件对象构成整体的系统;②在对不同的对象类进行划分时,可各自对应的数据与方法;③层次结构可通过子类与父类来进行设定;④不同对象之间可进行相互联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向对象的软件开发工程是一种具有较强先进性的方法,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仍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需在今后的实践中做出相应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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