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完整版(实用10篇)
43
2023 / 11 / 24
摘要: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沟通工具,在广播和电视媒体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本文主要探讨播音主持人在语言技巧方面一般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高语言表达水平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提高播音主持人的语言表达水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播音主持;主持语言;表达技巧
语言表达技巧是播音主持的生命力。为了将信息有效、快速和准确地传播出去,播音主持人必须有良好的语言表现力。中国汉字文化博大精深,这就要求播音主持人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能够运用不同的语言技巧来传播信息。
1播音主持人接受语言表达技巧训练的必要性
对播音主持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是发音准确,准确发音才能有效地传播信息。播音主持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强,信息才能顺利传播到观众一方,才能有效地与观众沟通。通常,在节目进程中,播音主持人的语言表达占据整个节目的比例较大,没有良好的语言能力,节目的正常运转就很难实现。蹩脚的语音表达必然会影响整个节目的进程,阻碍主持人与观众之间的交流,最终会降低节目的档次,使节目难以持续下去。因此,播音主持人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的训练就不可或缺,如此才能挑起主持节目的大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播音主持人是一个节目的灵魂,其既是节目的参与者,更是节目的调控者,其任何言行举止都关系整个节目的质量。
2播音主持人在语言表达方面常见的问题
语音不标准,用语不规范
汉语语言有悠久的历史,自然也有极强的表现力。我国早在2001年就以法律形式确定普通话为播音员和主持人的标准用语,要求播音员和主持人的普通话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才可以主持节目。然而,现实中并不是每个节目主持人能掌握符合要求的普通话。现在的播音员有时需要脱稿主持,即“说新闻”,这就很容易使他们将“说”和“播”混为一谈。
没有扎实的语言表达功底,主持时随意性大
一些主持人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主持节目时经常出现语法错误或用词不当的问题。在主持直播节目时随意发挥,由于基本功差,结果是弄巧成拙;有的主持节目时废话连篇,缺乏语言魅力,不能触动观众。表现欲望强烈,不能把握合适的度有些播音主持人为了表现自己的主持风格,在节目录制中过度表现自己,过于突出自己的特点,刷存在感,结果却会让观众产生反感。
3提升播音主持人语言表达能力的策略
提高普通话水平,规范用语
近年来,随着大众传播媒体平台急剧增多,对主持人的需求增大,主持人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主持人是功底差、发音不准、语言不规范。广播电视仍然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传播媒介,主持人的语言对大众起着引导作用。因此,做一个合格的主持人,就必须提高普通话水平,规范用语。
拉近与观众的距离,以真情打动观众
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要想观众之所想,要用自己的语言魅力触及观众的心底,让观众时刻感受到关注和关心,要用真情实感与观众交流,这样的情感必须是发自内心的。作为一名优秀的主持人,一定要学会把情感因素融入语言表达中。良好的交流与反馈才能保障节目的质量和生命力。
提升主持人的文化品位
对播音主持人员来说,文化内涵与品位就是主持人的一种情感外象。并不是要求播音主持人在节目中咬文嚼字,满嘴之乎者也,更不是故弄玄虚和卖弄学问,而是要在心理和精神层面满足受众的需求。主持人在组织和应用语言时,要注意把握节奏,渗透信息于无形中。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来充实节目的内容。在直播节目和录播节目中,要学会随机应变,灵活运用语言。
培养个性化的主持风格
在当下播音主持行业,播音主持彰显个性是各类电视访谈节目的一大亮点。观众的需求越来越多,个性化的播音主持更能吸引观众的眼球。但是,个性化的主持风格不是一朝练就的,与主持人语言风格、自身的修养、生活阅历等因素息息相关,需要主持人在具体节目中不断加强个性化锤炼。
参考文献:
[1]姜莹.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技巧的培养策略探讨[J].视听,2017(2).
[2]隋欣益.演讲与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技巧关联性初探[J].现代交际,2017(3).
[3]陈莉.播音主持的语言表达技巧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16(2).
[4]程雪.浅议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技巧的培养[J].视听,2015(6).
[5]齐薇.播音主持语言表达技巧的培养探讨[J].科技传播,2014(4)).
(一)建立科学的演播心理状态
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的演播心理状态,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演播技能,表达稿件以及自身的真情实感,才能引导受众的思想,给受众最为直接的感受。首先在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日常的生活中,应当加强训练,要保持一种和谐、自然的心理状态。科学地控制情绪,锻炼自己能够在感情充沛的时候突出演播内容语气语调的变化,切忌做播读的机器。其次,在面对摄像机时,不受外界干扰,排除心理压力,一心一意进行电视作品地演播,融入自身的情感,将演播作品创作得更为生动、亲民、形象。第三,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演播能力。通过日常自身的训练和工作岗位上经验的积累,以一种最自然、放松的状态进行创作,才能够让电视作品的演播更加自然亲切,才能获得观众的肯定与喜爱。
(二)提高对于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
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创作过程中,即使有完善的台本和流程,即使彩排、练习过数次,也无法避免突发状况。但处理不当肯定会对节目的本身产生影响。而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便是第一手的“清理工”,如果方法、语言使用不当,必将造成创作的失败。首先,遇到突发情况时,要学会稳定自己的情绪,快速组织语言。不要让突发情况失控,一定要用合理、机智的语言进行引导和化解突发情况,切忌自乱阵脚。其次,要养成对于突发情况大胆预测应对的习惯。尤其在直播节目当中,可以就现场的状况,嘉宾的详细资料,节目主题的背景资料进行细致的观察和准备。努力做到了解现场的所有要素,这样才能够防患于未然,合理化解尴尬场面。只有娴熟的具备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才能保证作品的质量,舆论的导向。这一点尤其要在直播电视作品创作中引起重视。
按照自己内容的研究方向和进度写,具体如下:
20xx-3-01~20xx-3-19:确定论文方向,写出开题报告。
20xx-3-22~20xx-3-26:实习准备工作,搜集相关资料。
20xx-3-29~20xx-4-04:完成论文第一章。
20xx-4-05~20xx-4-18:完成论文第二章。
20xx-4-19~20xx-5-02:完成论文第三章。
20xx-5-02~20xx-5-09:完成论文第四、五章。
20xx-5-10~20xx-5-16:检查修改完成一次论文初稿。
20xx-5-17~20xx-5-29:根据指导老师的讲评及意见,修改并提交二次论文草稿。
20xx-5-30~20xx-5-31:讲评第二次论文草稿、集中解决有关论文漏洞问题并及时修改 20xx-6-01~20xx-6-11:基本完成论文大纲要求,论文成型,指导老师讲评修改并定稿 20xx-6-12~20xx-6-18:整理打印论文、装订论文。
20xx-6-19~20xx-6-30:准备参加答辩。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
一、制作开题报告封面。
每个学校提供的格式可能不一样,一般包括学校标记、论文题目、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学院、完成时间等信息。
二、介绍课程来源。
课题来源主要有导师提供,学生自选,科研项目等等。这个并不重要,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写学校自主命题。
三、说明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这其实是开题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学生最应该花时间去思考的。这部分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而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自己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是否适合研究。
四、说明文献综述。
有些学校要求写文献综述,有些学校只要求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其实就是说说别人已经做了什么,是对参考文献的高度概括和综合阐述。写作思路包括简要介绍自己的研究课题是关于什么问题的。
国内、国外的专家学者们已经就相关课题取了哪些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自己的课题的必要性及价值,可以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
高职播音与主持专业的“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并不是完全抛弃现行“课堂”为载体的人才培养模式,而是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将单一的“课堂”为载体转变成“课堂+工作室”双重载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1.构建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平台
构建三级教学平台。一级平台:学校总体协调控制、为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提供政策。二级平台:系是工作室所依托载体。可以聘请有行业丰富经验的行业人员进入工作室教学,为工作室引进项目输出服务提供便利,同时建立校内外工作室实训场所。三级平台:教研室是开展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织者,工作室由专业教师负责,以实际项目为教学内容,整合教学资源,统筹安排师资、教学设备和实训室等,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
2.构建“1+1=1”三段式课程体系
以专业技术领域所需的能力为目标,构建职业型、任务化的课程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将高职的3个学年按照“1+1+1”的三段式课程进行构建,即“职业基础阶段+模拟项目阶段+真实项目阶段”,每个阶段为一个学年。
(1)第1阶段,职业基础阶段——高职一年级:以课堂为载体,课程包括所有的公共基础课和职业基础课,要求掌握职业发展所要求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为第二阶段的模拟项目阶段奠定基础。
(2)第2阶段,模拟项目阶段——高职二年级:这个阶段也是整个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阶段,是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应用阶段,是职业能力的养成阶段。这一阶段由课堂教学与项目教学共同组成,课堂教学为职业能力拓展课。职业核心课程要求在校内实训室以“虚拟项目”带动教学,使学生“学中做,做中学”。
这一阶段开设若干工作室,每个工作室都设计出若开项目,学生通过完成项目获得学分。一个学生即可以选择不同工作室的不同项目,也可以选择同一个工作室的`不同项目。教研室对学生选择的项目类别不做要求,但对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项目中所从事的岗位进行要求。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播音与主持专业为例,从二年级开始,为学生开设了播音主持工作室、采编工作室和礼仪主持工作室。每个学期每个工作室要开展5个项目,一共是15个项目。每位学生至少要完成一半即8个项目才能获得应有的学分。通过项目教学使学生掌握相关课程所要求掌握的能力。
(3)第3阶段,真实项目阶段——高职三年级:这一阶段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根据每位同学的特点选择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围绕工作任务,以真实项目为载体,使课程内容与工作任务动态联系,进行职业素质与岗位技能训练。聘请行业教师以行业标准参与管理和指导学生,学生以员工身份参与艺术创作生产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阶段的“工作室”项目教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方向教学,项目教学面对所有学生,由学生选择项目,通过完成项目实现教学目标。第三阶段,是直接面对就业的顶岗实习阶段,基于学生已经对于自己的专业适用性和未来的就业方向有了一定了解,可以采用分方向的方式进行教学,即一个工作室为一个专业方向,学生和所属工作室都是固定的,如:播音主持工作室的教学对象为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能力的学生。采编工作室的教学对象为具有较好的采编能力,有志于从事采编工作的学生。礼仪主持工作室针对具有良好的活动策划执行能力、从事礼仪主持活动与策划的学生。
3.构建“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团队
(1)素质要求
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培育双师型教学团队。聘请行家专家来校讲学,担任工作室导师;对在职教师进行选拔、培养,到行业一线挂职锻炼。鼓励工作室教师到社会上兼职,承接项目,强化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技术应用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整合社会教学资源,为工作室教学服务。构建、实践能力强、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2)协作要求
在工作室模拟项目阶段,课程与课程之间无缝对接,因而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配合协调能力,组成教学组。甚至在项目执行阶段,不再是“一课一师”而是“一课多师”。由若干老师同时参与指导,分别从各自课程所要求的能力出发,教授相关技能,对学生提出相关要求。这就要求老师之间要有较高的协调配合能力。
1.教学行为单一
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决定了播音主持专业更需要“因材施教”。学生的专业条件、学习能力不同,教师的教学行为要有所不同。现行播音主持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生源为经过播音主持专业选拔,具备了播音主持专业学习潜质的学生。在这一前提下,教学行为可以相对统一。但随着本科院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招生数量的大规模增加,高职院校播音与主持专业的生源总体质量下滑,生源质量两极分化明显。生源情况的变化也必将给教学行为带来变化。
2.教材、教师的脱节
广电行业新技术、新方法、新观念层出不穷,教科书的更新速度远跟不上一些新理念和新技术的更新。如果完全按照书本进行教学,必然与实践脱节。而现行人才培养模式,要改变一个教学内容必须从人才培养方案上进行调整,时间较长,程序较多。“工作室制”的人才培养模式以项目带动教学,通过设计相关教学项目,达到相应的教学目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就给了教师更多的教学空间,在学校的“教”与社会的“用”之间开辟了一条便捷通道。
3.评价方式单一
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致使目前高职播音与主持专业的课堂教学效率低,其结果就是学生的“学”与社会的“用”脱节,“实操能力”差。因此,有必要实行更具职业教育和艺术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
1现阶段,对播音主持环节中的信息,以及其内容进行选择与创造,然后在对其给予传播,而这便是大众传播的整个过程。其中,就这个过程的本质意义来讲,其不仅具备着信息流动性和传播性,同时还是一个表达与呈现社会现实,并对这个现实给予创造的过程。
2当前,播音主持不仅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分支,同时其客观反映的对象还是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一些现象,以及状况等。而随着时间的慢慢流逝,其必将成为代表某一时期的时代象征与文化象征。
3播音主持工作在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的同时,其也客观地对其他文化的选择与赞扬作出了合理的反映。加上电视媒体等信息工具是当今社会中一项重要的科技创造与文化信息传播媒介,这便使得其中的播音主持环节成为了其传播文化的重要途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疫情的影响,直播带货进入公众视野。但直播电商的蓬勃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该领域法律规制的不足,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阻碍了直播电商领域向上健康发展。故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直播带货市场,保障该行业欣欣向荣的可持续发展态势,本文旨在从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带货所涉及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探析其成因,为直播带货领域的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而言,就是要规范责任主体的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等。
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