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毕业论文(热门7篇)

个人学习 11 2023-10-16 09:23:48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1篇

从开始写作至论文最终定稿,总共花费了我一个月以来所有的业余时间,虽说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要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但我内心深处却满含深深的感激之情。

感谢xx单位为我们提供的这次学习机会,感谢xx班所有的任课老师,感谢班主任老师,是你们让我能够静静地坐下来,在知识的海洋里吸取更多的营养,从而能够为自己进一步的加油充电。通过论文的撰写,使我能够等系统、全面的学习有关财务管理新型的、先进的前沿理论知识,并得以借鉴众多专家学者的宝贵经验,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和我为之服务的企业,无疑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由于本理论水平比较有限,论文中的有些观点以及对企业实力的归纳和阐述难免有疏漏和不足的地方,欢迎老师和专家们指正。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2篇

三年来的求学生涯终于告一段落了,这几年来对于一个在职,角色众多既是教师,又是学生,是妻子,是母亲,又是子女来说的我真的太不容易了。此刻,我思绪千丝,感叹万缕。

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她性格谦逊,平和,乐观,为人热情,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与学习上都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她治学严谨,在指导我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付出了无数的心血。从选题、构思、到行文直至最后的定稿,导师认真负责,废寝忘食,给予了我无私的指导与帮助。除此外,X老师考虑到我们在职生的特殊情况,还采取网上QQ在线辅导与手机电话或微信辅导。记忆特别深刻的是,当我的论文在预答辩遇到困难时,导师一次又一次的打电话让我坚定信念,相信自己。并引荐我向北师大XX教授、南师大顾XX教授、湖南学前教育一线专家XX教授请教。在此,我诚挚地向X老师表达深深的谢意!能成为您的学生是我莫大的荣幸!

其次,感谢研究生阶段给予我帮助与指导的所有老师:感谢XX老师、XX老师、XX老师,感谢老师们对我的专业知识的指导和视野的开阔,感谢老师们从开题到预审,最后到论文答辩对我的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再次,感谢中XX的XX、XX老师,感谢XX的XX,XX,XX及小班所有的老师和小朋友们,谢谢你们在我论文写作中提供的帮助,在教育一线的体验让我更坚定以幼儿教育为事业的决心。

最后,感谢所有支持我、帮助我的亲朋好友。感谢我的父母,爱人,儿子及其他家人,你们的支持,让我有了努力前行的勇气和力量;尤其是儿子。这三年来的求学路,亏欠了儿子许多。感谢XX级、XX级学前教育专业的所有同学,我们共同奋斗,共同成长,愿我们的友谊长存;感谢我的同门师姐师妹,你们的才情让我受益匪浅,热情让我倍受温暖;感谢我的在职生同学,你们的陪伴让我的研究生生活丰富多彩。

学海无涯,我将继续前行,感谢湖师大,感谢恩师!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3篇

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感慨良多。

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x老师。他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拜年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有意的建议和意见,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充实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4篇

一转眼,八年的医学生生涯在这个夏天即将结束。毕业在即,不久就将开启人生的另一个全新阶段,此时此刻,我感慨良多。回首过去八年的求学生活,深感自己收获颇丰。能够顺利完成这八年的学习、实习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努力的生活、交友,与我的导师、家人及同学的帮助和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特别谢谢我的导师郭小梅教授。我进入专科学习后,就深深的感受到了郭教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研态度、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在他孜孜不倦的教导下,我的专业水平和科研水平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我的毕业论文从设计到最终完成的过程中,郭教授一直非常关心、耐心指导,让我受益颇多。

同时,谢谢师母郝巧玲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我的关心与帮助。非常谢谢我的父母对我的关怀备至及正确引导,谢谢他们八年来对我的无私奉献和支持。也要谢谢我所有的家人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帮助。没有他们做我坚实的后盾,我无法如此顺利且偷快的完成这八年的学业。

谢谢华中科技大学给我提供的求学机会,谢谢同济医学院给我提供的学习平台,在这里,我不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临床技能和科研水平。谢谢同济医院所有科室医生、护士老师在我实习期间的指导和帮助。谢谢心内科全体教授及肖志超老师、秦瑾老师等在专科学习中对我的谆谆教导,他们给予我的指导与帮助为我今后的临床工作奠定了基础。

谢谢一起走过八年的所有同学,是他们这群一起奋斗的小伙伴,让我原本艰辛、枯燥的医学生生活丰富多彩。谢谢和我一起做实验、上门诊的课题组同学贺超、李丹、夏南、白静、周颜慧、刘纯、彭稳中、钱翠平、郑立胜、喻敬文、张弃、葛北海、刘聪、温玉祥、鲁泽浩,是你们无私的帮助和鼓励,让我在专科学习的一年多时间里收获颇多。

衷心谢谢所有曾经关心和鼓励过我的人,谢谢你们!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5篇

大学三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三年

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我在大学三年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老师和同学们三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三年充满了感动。

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x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做得就是向x老师寻求帮助,而x老师每次不管忙或闲,总会抽空来找我面谈,然后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

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以来,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本片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等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便是感谢!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6篇

这篇论文的写作进入尾声,岁月如歌,光阴似箭,四年的本科生求学生涯即将结束。回首这四年的求学历程,心中充满了温暖与感恩。在这里,我结识了很多热情的同学和关心我的老师们,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中给我了真诚无私的帮助,让我觉得这四年一直生活在一个温暖幸福的大家庭里。本论文的完成,离不开学校领导的关心,老师、同学、朋友及家人的帮助。

首先,向我的导师邱平荣教授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论文选题、到框架确定再到修改定稿,导师都极具耐心地加以细致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并敦促我反复思考,对本文的完成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作为导师,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渊博的学识以及对工作的精益求精、勤勉令我钦佩,让我受用终身;作为长辈,他关怀备至,谆谆教诲和鞭策让人感念至深。

在本文完成之际,谨向邱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这里还要感谢的是生活学习了六年半的母校--安徽财经大学。母校给了我一个宽阔的学习的平台,让我不断地学习新知,充实自己。同时还要感谢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们,你们不仅使我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而且开拓了我的法学视野,这是各位老师辛勤培养的结果,向各位老师表示真诚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2012级民商法专业的同学们,你们认真的学习态度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深深地影响了我,你们对我的关心和支持,伴我顺利地度过了本科生的岁月。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室友们,大家共同创造的良好寝室氛围,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集思广益的优越环境。

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搜集并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对资料被本文引用的学者专家们一并加以感谢!本文虽然有良师加以指导,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虽为本论文竭诚尽心,但终究惟恐寡要,必有错误和不当之处,尚祈各位老师明鉴并指教。

民商法毕业论文 第7篇

合同格式条款浅议

内容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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