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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1 / 24
一、中职会计教学中增强学生职业素质的意义
1。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文的会计职业技术
在我国,会计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行业,早在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就出现了会计的雏形。上世纪50年代后,“会计的电算化”及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分离,使得会计的发展取得了质的突破,会计至此进入了现代的行列。毋庸置疑,技能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底蕴和任务素养,一味只重视技术的记忆和操练,到头来不过是机械式的循环工作。新时期新环境,在教授中职学生会计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应该从文化的角度,从人的角度,传授学生有关会计的历史发展,有关会计的社会艺术,让会计技能和文化,和历史,和社会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有机地融合起来,从而培养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会人员。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技术才是活的技术,才是能够快速适应时代发展的技术,才能使会计人员更好的融入集体的怀抱,融入企业的氛围之中。
2。有助于培养学生灵活的会计职业意识
随着人才市场的极度开放,曾经风靡一时的.用人单位找人的现象终是被如今人找用人单位的事实所取代。当前用人单位看重的人才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就目前来看,与银行、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客户以及本单位的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打交道,是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事情,会计人员接触面广,需要灵活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中职院校在职业素质的教育教学中,必须培养学生灵活多变的会计职业意识,杜绝墨守成规的教育模式的发生。。
二、中职会计教学中增强学生素质教育的对策
1。培养师资,打造双师队伍
2。创新教学,优化课程设置
针对中职会计院校会计教学中课程设置的理论化过于严重的现象,必须科学合理地整合课程内容。一是必须明确会计学习的“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准则,要能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教学课程,树立以能力为本的课程观,这是职业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二是要善于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设置适合学生、适应社会的教学内容,这是职业素质教育的总体规划。三是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技能教育的完美统一,以道德教育渲染技能教育,以技能教育巩固道德教育,这是职业素质教育的关键落脚点。一言以蔽之,优化教学课程的设置,就是要在会计职业素质教育中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切不可顾此失彼,头重脚轻。
3。落脚岗位,提供实训机会
奥苏贝尔指出,教育工作是否有用,在于教师能否为受教育者进行有意义的受教,并为之搭建新旧认识间的桥梁,寻求和造就能够帮助学生主动认知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窗口。我国教育学家陶行知也指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教育主张。可见,学生自主学习,参与实训的重要性。中职院校在会计教学中想要提高的学生的职业素质,就必须为学生寻找实践实训的途径,使其通过自身的切实体验来进行自身的塑造。在这一点上,学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样,让学生们提前适应社会,适应工作的环境,对于培养他们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的能力势必大有裨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是一门较为特殊的行业,中职院校在会计教学中注重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有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文的会计职业技术及培养学生灵活的会计职业意识,这将对学生今后的就业提供巨大的帮助。因而,注重双师队伍的建设、优化教学课程的设置和提供社会实训的机会对增强中职院校会计教学中学生的职业素质就显得意义深刻。
一、会计信息化
会计信息化:是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资源,利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为企业的发展、经营、管理以及经济运行等各方面提供充足、有效地信息。它是企业会计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企业实现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现状以及问题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信息化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与推广。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基于各类因素的限制于影响,会计信息化在我国企业中发展速度缓慢,进展不明显。同时,由于国外企业信息管理软件的垄断性行为,高级阶段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在我国企业中未得到广泛推广,并且其高级应用阶段的信息化系统不完善,其运行效果缺乏有效性。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起步晚,处于初级阶段,信息系统在信息共享与局域网方面作用发挥不充分,具有很强的局限性。
(二)存在问题
1、对会计信息化缺乏认知。
就目前而言,我国许多企业对会计信息化的认知不全面,将会计电算化与会计信息化混为一谈。导致企业在会计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硬件设备配置相对完善,而缺乏对信息软件的运用与开发。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有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会计信息化已然成为了企业信息化管理与发展的重要部分,积极建设会计信息系统。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层与财务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化的运用未能充分的理解、掌握,导致在运行过程中系统的有效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缺乏信息化技术人才。
基于我国教育方面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导致我国会计人员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严重缺失,同时缺乏对财务信息资源进行规划、整合的分析能力。在工作过程中,企业缺乏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性培训,致使信息系统缺乏管理、维护,存在安全隐患;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缺乏会计信息整合,导致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
3、会计信息安全性缺乏有效保障。
由于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化技术与传统会计的结合,会计信息化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的特点,因此存在相应的安全隐患。企业的会计信息容易被人恶意泄露、串改、截取;会计信息的传输与存储难保其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这些都无疑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4、缺乏完善的管理系统。
许多企业在建立会计信息化是为能进行合理、统一的规划,导致了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系统与各个业务系统的分离,企业信息缺乏有效的关联性,不能及时的了解与掌握,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决策与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信息系统的分离,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不能与企业的生产、销售进行有效连接,数据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应用于共享,从而严重阻碍了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三、优化会计信息化建设相关策略
(一)强化认知,树立会计信息化理念
一、前言
目前,财务管理工作是决定很多领域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工作,随着社会各界对电算化会计工作认识的增强,很多领域都使用电算化技术进行了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处理,并将电算化作为提升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方法。
二、会计电算化的意义
1。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
目前,很多财务管理工作在缺乏规范性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在透明度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使得很多的财务管理工作难以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此外,在很多财务管理工作的设计依然依靠行政性体制的运行特点加以设计,非常需要通过会计电算化的方式进行规范程度的提升。将会计电算化的模式和技术引入会计工作领域,可以使会计工作在运行的过程中得到规范性程度的有效提升,并且使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应对管理模式的优化。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程度的提升还能使工作人员有效的避免受到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使很多的人情问题可以使用电算化技术的运行特点进行规避,避免财务管理人员出现人情和业务难以兼顾的尴尬局面。
2。提升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质量
财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即需要依靠会计业务的效率,也需要保证全部的会计工作都能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得到制度的优化,使财务管理业务可以凭借技术优势提升实践价值。此外,要结合当前计算机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技术特点,对所有的记账体系和转账体系进行完整的分析,使全部的管理性质的业务都能在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带动下进行管理业务的完善,提升会计工作的整体价值。
三、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
1。工作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存在不足
目前,很多会计人员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对电算化工作进行完整的学习,使得很多会计电算化领域的最新理念和技术不能在电算化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完整的贯彻。造成很多的新型电算化工作并没有在会计团队内部得到完整的执行。还有一些会计工作团队的老员工对传统的会计工作技艺具备很强的自豪感,并不希望会计工作在技术层面被更新的体系模式所取代,最终导致很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推进难以在财务管理团队内部获得较为完整的支持。此外,一些会计工作的人力资源方面并不十分紧张,使得很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执行并不能在人力资源紧缺的危机倒逼之下得到快速推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电算化理念的普及。很多会计电算化的改革工作需要在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各个方面消耗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在会计电算化尚未在成本控制方面形成较大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引起财务管理团队全体成员的重视,也无法推进会计电算化普及质量的增强。
2。会计领域工作人员存在素质不足问题
会计岗位的设计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建设水平。在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很多会计工作人员很难在电算化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得到专业技能的正规培训,使得工作团队的培训工作很难得到全面的完善。此外,一些会计电算化工作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对会计电算化创造的高效率缺乏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的会计工作很难在进行培训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进行信息资源价值的有效控制,最终使得很多的会计工作难以在经济利益的带动下实现培训机制的完善,无法切实增强全体会计工作人员在电算化工作领域的综合素质。
3。会计工作存在基础薄弱问题,缺乏足够资金支持
目前,很多会计工作团队的进行电算化技术改革的过程中,即需要对电算化工作执行过程中的诸多硬件设置进行购置,也需要对电算化工作过程中的诸多原有资源进行处理。因此,在分析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的过程中,诸多业务都有可能在会计制度的影响下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并且造成很多会计工作难以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会计机制的构建。还有一些会计工作在资金方面需求较少,而资金支持依赖上级主管部门的拨付,如果会计工作并不能保证在资金方面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则会影响会计工作的电算化技术引进过程中的资金保障,不利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全面普及。
四、会计电算化实际应用的建议
1。提升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程度
论文名称:浅析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学院:会计学院
专业: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
学号:***
学生姓名:蒋**
指导教师:***
一、论文选题的动因(背景或意义)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企业集团作为若干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最重要的联结纽带是资金。在企业集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的情况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由于企业各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都可以综合地反映在资金运动中,有效合理地组织资金活动,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只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组织资金供应、降低资金成本、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控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促进企业现金流的良性循环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现代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选择适当的资金管理模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论文拟阐明的主要问题
本论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逻辑方法,同时结合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图表分析进行了论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集团的资金配置效率,有利于解决企业集团在资金管理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论文提纲
一、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概述
1.企业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2.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内容;
3.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目标;
4.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分析——基于图表
1.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常见模式
2.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模式优劣分析
三、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所面临的常见问题分析——基于案例和数据分析
1.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2.监管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3.信息失真,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解决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1.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金池先进管理技术介绍
2.探索多种监督方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3.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实现高效率的信息化管理。
摘要: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为研究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特别是两者的差异协调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本文在阐述我国会税关系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准则与税法对会税关系的协调,并提出了进一步缩小会税差异的设想。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
(一)会税关系的两种基本模式
根据英国会计学教授诺布斯的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税分离”模式,即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调整。第二类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以法、德等国家为代表的“会税统一”模式。
在英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资本公有化程度小,资源配置中政府所起的作用较小,证券市场发达,主要由民间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准则,对会计实施管理。会计目标强调服务于多元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发点。税收部门要求公平有效地征税,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于二者的目标相去甚远,导致的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不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分别遵循各自不同的原则,允许二者独立存在,独立发展。
在法、德等实行“会税统一”模式的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较大,财务报表满足整个社会宏观管理的需要远比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重要。因此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又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执业界几乎没有制定准则的权力。税收法规要求会计制度内部遵从的形式与“会税统一”模式是相对应的,内部遵从要求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与税法要保持一致,从而形成了“会税统一”这一模式。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会税关系模式是会计制度以税法为导向,即会税统一模式。在当时的形势下,这种模式有利于国家对企业实施全面、综合的管理,便于计算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为监督企业上缴利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有利于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行。统一模式下的会计制度具有统一性、政策性和强制性,它严格规范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在当时的核算水平和核算条件下,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发挥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运行机制要求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中心,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即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宏观经济。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导致二者产生差异。我国由原来的“会税统一”过渡到现在的“会税分离”模式。
二、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对我国会税关系的协调
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就在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推行3个月之后,第十届_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_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施行。新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至此,中国税制走向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新阶段。
新准则及新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会税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下面就对其中的几个重要事项予以阐述。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
新准则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诸多方面产生影响,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_易等方面。这使得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范相关业务的处理时,要求更趋一致。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为例:原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换入,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资产成本,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写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而新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以外方式取得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由此可见,新准则条款与所得税法中对同类业务处理的要求较为接近。
另外,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面,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其中“公允价值”的引用较之旧税法中“合同价款加其他费用后的价值计价”更合理。同样,在新会计准则中也用公允价值代替了账面价值,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经过两方面分别的修订,会税差异缩小了。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原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而原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附加限制条件,即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其他情况不得采用。
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使用存货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可见,后进先出法在税法当中也同样被取消掉了,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降低征纳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了较大修订。原准则规定:若合同和法律无规定,摊销不应超过十年;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第6号中相关条款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相比旧准则,这一规定与新税法中的要求差异较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自创的商誉不得摊销。(四)职工薪金及三项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的薪酬种类有: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三项费用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4%、提取。在原税法规定中,内资企业的工资有扣除限额,而相应计提的“三费”也是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2%,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因此,通过两者的修订,在职工薪酬这一项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较之以前己明显缩小。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进一步协调的思路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会税关系的协调趋势,但同时也使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距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会计准则制定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处于次要位置。其次,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行为时保持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企业缴纳所得税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改。另外,对某些业务活动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税法对这些业务活动还尚未涉及。
上述情况就是我们在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一)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新会计准则中将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以前以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为主,转变为以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投资者、债权人注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新会计准则将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对税收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较少关注。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困难重重,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此,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多方受益的一种协调方式。
操作方法可以是在相关具体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单独制定规范涉税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上市公司涉税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国家或地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
我国会税差异的协调,从总体上说,应该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的靠拢。
政府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企业会计准则是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同样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两者的服务对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只要公共产品的支出能够符合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理配置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是税法的目的。
另外,从征税对象看,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减少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的动机,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的制定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很好地发挥基础作用。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也反映了市场行为主体受扭曲的强弱。
通过所得税法防止税款流失固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收入也许会暂时减少,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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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债务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地处理该类问题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
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债务重组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xx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20xx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等有所变化。
新会计准则于20xx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将成为促进当代中国企业真正发展的又一推动性制度。而其中的债务重组相关准则有了原则性的变化,成为新准则中被关注的亮点之一。本文对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并对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关键词: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比较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 债务重组的方式
1. 以资产清偿债务
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债券投
资,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里所指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 将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为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3.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
4.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二)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企业于20xx年1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乙企业,不含税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20xx年4月1日前偿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于7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甲企业同意减免乙企业3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甲企业已于7月10日收到乙企业通过转账偿还的剩余款项。甲企业已为该项应收债权计提了20000元的坏账准备。
借:应付账款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0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000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xx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xx年7月10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xx年8月10日收到乙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产成品入库;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0元的坏账准备。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 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1条的规定处理。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35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xx年5月1日到期货款。20xx年7月10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于20xx年8月10日收到乙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产成品入库;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0元的坏账准备。
5.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1条的规定处理。
例:20xx年7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该应付账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乙公司以其普通股偿还债务。假定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0000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每股市价为元。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0xx元。股票登记手续已于20xx年8月9日办理完毕,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6.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1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例:甲公司20xx年12月31日应收乙公司票据的账面余额为65400元,其中,5400元为累计应收的利息,票面年利率4%。由于乙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应付票据。经双方协商,于20xx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将债务本金减至50000元;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利率从4%降到2%(等于实际利率),并将债务到期日延至20xx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支付。该项债务重组协议从协议签订日起开始实施。甲、乙公司
已将应收、应付票据转入应收、应付账款。甲公司已为该项应 收款项计提了5000元坏账准备。
20xx年1月5日债务重组时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400
坏账准备 5000
贷:应收账款 65400
20xx年12月31日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财务费用(50000*2%)1000
20xx年12月31日收到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1000
贷:财务费用 1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50000
5.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处理。
例: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于20xx年6月30日向乙企业出售一批商品,产品销售价款1000000元,应收增值税税额170000元,乙企业于同年6月30日开出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4%的商业承兑汇票,抵充购买该商品价款。在该票据到期日,乙企业未按期兑付,甲企业将该应收票据按其到期价值转入应收账款,不再计算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该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为5000元。乙企业由于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资金紧张,于20xx年12月31日经与甲企业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1)乙企业以产品一批偿还部分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元,应交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乙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将该商品作为商品验收入库。
(2)甲企业同意减免乙企业所负全部债务扣除实物抵债后剩余债务的40%,其余债务的偿还期延至20xx年12月31日。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6949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坏账准备 5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58320
贷:应收账款 1193400
(四)有关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一)概念差异
旧准则的定义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 件的事项。”新准则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三)会计处理的差异
1.债务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务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对债务重组差额处理的变动。旧准则中规定,债务人将债务重组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新准则中将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另一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或资本公积。
2.债权人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债权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在于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损失和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价值的计量。旧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例:20xx年2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价值100000元。乙公司应于当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但至20xx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xx年1月31日,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债务。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5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公允价值为130000。甲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四)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1.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差异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
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新旧准则债务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差异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
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20xx年2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价值200000元。乙公司应于当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但至20xx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xx年1月31日,经双方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债务。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一)对损益的影响
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所以,这条准则对于部分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势必会大幅增加利润,从而提高每股收益。
(二)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如果涉及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将不得不在特定期间内确认巨额损益,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越大,通常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加大。
(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将确认越来越多的持有利得或损失以及非经营性损益(如债务重组损益)。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这些损益往往缺乏相应的现金流,导致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这样就加大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难度。
(四)对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可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减少债权人当期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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