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网站毕业论文(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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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法学毕业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法学毕业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
(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搜集材料
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
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不论是目前通行的关于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解释,还是前文所建议的解释,面临的另外一个质疑是,如果权利质押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质押权是否有效设立,此时不得不依据第40 条的规定,就是在权利质权的设立地去寻找准据法,将会出现一种逻辑循环。产生这种循环的原因在于,其认为质权设立地本身是一个实体法概念,想要确定质权设立地,则必须考虑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应是,民事实体法乃是冲突法的母法,冲突法所使用的概念、术语,若非特有应与实体法一致。有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实体法即没有冲突法存在的必要,冲突法的概念应与民法实体法一致。因此具体权利质权的设立上,作为连结点中的“设立”应当同实体法中的“设立”具有相同含义。
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包括冲突法也包括实体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除有特殊规定或有理由作不同的解释以外,均应作相同的解释。但是,同样有学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并提出了国际私法自体理论,认为识别不应依特定的国家的实体法,而应站在国际私法自己的立场上独自进行。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实际就是国际私法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国际私法是上位法,国际私法上的法律概念与特定国家实体法上的概念是不同层次的、彼此独立的。显然后一种说法更为合理,冲突法上的概念不完全等同与实体法上的概念,例如我国《婚姻法》中对扶养与抚养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是在《法律适用法》中,扶养关系显然是不限于实体法中扶养的含义;又如,《法律适用法》中所指的婚姻手续,根本无法在实体法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因此,从实际情况上看,民事实体法与冲突法的关系很难说是一种直线关系。德国学者拉贝尔就认为,冲突规范的概念应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诸如,婚姻、合同和侵权等法律关系和范畴应独立于法院地的实体法,而完全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因此,为了避免出现逻辑上的循环,更好的解释《法律适用法》第40条中的权利质权设立地,就不能将其与实体法中的设立对等。而应当结合各国立法的实际和冲突规则的需要来对其进行解释。与实体法中质权设立的“设立”相比,笔者认为冲突规则中的“设立”至少有两点不同。首先,《法律适用法》中质权设立地中的设立不等于有效设立。
因为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是实体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的重要目的。因此在冲突法中,“设立”不需要满足实体法上的要件。例如,冲突法中规定的“婚姻”并不必然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因此涉外案件中,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同性婚姻,无疑在冲突法中都应被视作婚姻,而其在特定案件中是不是有效,则应通过准据法来判断。其次,《法律适用法》中的设立方式并不局限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设立方式,及其相对应的权利质权种类是固定的,但在比较法视野之下,这种设立方式并不能完全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一致。事实上在各国立法中,以登记、交付、背书、合意、通知等方式设立权利质权的立法例普遍存在,并且各国之间对特定的权利质权采纳的设立方式不尽相同。
很难以某一国家的立法为基础来处理各国间的权利质权问题。于此同时,由于冲突规则的目的只是为了寻找到相关的准据法而非直接解决实体问题,因此在冲突规范上可以作更广义的理解,即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认为其存在一个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那么都应当被视作设立了权利质权。否则相关的涉外权利质权将无法由我国冲突法调整。综上,权利质权设立地中的“设立”指的是设立权利质权的这一行为,而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设立”。那么权利质权设立地的认定根本不需要借助实体法来判断该权利质权是否设立、何时设立。而只需以设立行为的行为发生地来进行判断。适用法律时潜在的逻辑循环的危险也不再存在。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为了使法学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
(一)运用逻辑思维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
(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
目前对于质权设立地的通常解释是,需要登记的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指的是适用权利登记地法律;不需要登记的,指的是适用权利成立地法律。但在实践中,这一概念必需要以《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定性,才能够准确的将不同的权利质权进行归类。因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定性上的冲突。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当外国与我国就同一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对质权设立地进行定性?例如,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质押上,各国立法规定的设定要件就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第226 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设立地应该是登记地。但根据日本《有限公司法》,只要有当事人之间的设质合意,并转移出质权利凭证,质权就已经设立。假设,某中国公司在日本同某日本公司之间存在着这样的质权关系。那么根据对质权设立地的不同识别标准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如果完全按照《物权法》对质权设立地进行定性,认为该股权是需要登记的权利,但实际上该权利质权却是通过交付设立的,此时质权设立地应该是登记地呢,还是交付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