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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3
时光荏苒,想来与吉大的缘分已有十年。而攻读博士学位的这5年时光,就这样匆匆而过。回想往事,美丽的校园、可亲的`导师、可爱的同学,这一切编织起我生命中的流金岁月,令我一生为荣。当我敲完博士论文的最后一个字之时,我的内心涌动着强烈的幸福感,这种在学习中不断成长的历程,是人生最美的感觉。那些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也如飘落在溪流中的玉兰花瓣,缓缓流远,留给我的只有满眼的春色和浮在空中淡雅的清芬。
感谢霍存福教授给予我的谆谆教诲,启迪我心灵中思想的火焰,在我困厄迷途之时,给予我前进的力量;感谢侯欣一教授、赵晓耕教授、汪世荣教授、闫晓君教授、岳纯之教授、吕丽教授、刘杨教授在我学术旅途上的指点和提携,能与这么多良师为伍,是我人生巨大的财富和荣耀。感谢刘文科博士、刘晓林博士、武航宇博士、王菲博士、冯学伟博士、张田田博士和师门中所有的兄弟姐妹,你们给予我精神的慰藉和友情的鼓励。
感谢我的妻子屈敏女士,在我求学过程中诞下了爱女小荷禾,为了不占用我过多时间,她和奶奶、爷爷一起承担了绝大部分照顾孩子的重任,精心的照看让宝宝健康活泼,聪明伶俐,每每看到爸爸都报以甜蜜的笑脸和咿呀的童语,这一切都为我创造了融洽的氛围,让我全身心投入。最后,要感谢我的父亲周洪林先生,母亲刘丽军女士。
儿时,父亲北疆从戎,母亲刚毅坚强,含辛茹苦养育我,为我的成长费尽心血。稍长,父亲复员还家,两位老人修身齐家、忠厚廉直、孝悌仁义、乐善好施,始成一代家风,为我成人奠定了坚实基础。
“父母之恩,云何可报;慈如河海,孝若涓尘”,谨此论文,献给我的父母,聊表我最崇高的敬意吧!一段时光的结束,意味着另一段时光的开始,珍藏起往昔的记忆,带着憧憬启程,新的风景随着画卷徐徐展开,而手中的画笔已然调配出绚丽的色彩!
这几年,我一边工作,一边学习,课题、论文堆积在一起,压力一直驱使我向前迈进。我很幸运,有导师林仁川教授对我的宽容和关爱,有各位老师和同事的支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博士论文。在学习和写作博士论文的过程中,我努力以历史学的规范来要求自己,这主要是台湾研究院历史研究所的老师严谨的治学作风对我的影响和教导作用。我时时刻刻都牢记周翔鹤老师的忠告,“博士论文一定要认真写,要写出水平”。虽然结果未必尽善尽美,但是写作的过程给了我许多难得的收获和经验的积累。这对于我以后进一步提高台湾研究的水平,让我在台湾研究的领域更上一个台阶,是一项鞭策,是一股动力,也是一份收获。
应当说,博士学习阶段的训练是一段很重要的经历,对我的一生都是宝贵的财富。感谢导师林仁川教授的厚爱,不辞辛劳,一字一句地批阅我的博士论文。感谢历史研究所邓孔昭教授、李祖基教授、周翔鹤老师、陈小冲老师等等许多师友的教导和支持下台湾研究院秉持“历史地、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认识台湾,促进海峡两岸学术交流,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宗旨,是指导我学习、研究和工作的原则和精神。感谢台湾研究院领导和同事的理解和支持,使我能够在工作的同时,完成学业。
这几年,我的家人的支持和鞭策也是促使我完成学业的重要动力,我的妻儿始终关注和支持我的学业,我的父母和长兄也不时敦促我加紧论文的写作,我要感谢他们无私的支持和关爱。
我也要谢谢一直关心和支持我的朋友,包括台湾夏潮基金会的宋东文董事长、高雄辅英科技大学的苏嘉宏教授、彰化师大的李毓峰老师,由于他们的支持,使我得以顺利到台湾进行短期研究,查找和收集相关资料。感谢所有支持和关注我的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老师、同事、同学和朋友,你们的支持是我学习和工作的最大动力和助力。谢谢大家!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案及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
(一)研究方案
(二)进度安排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第一阶段 确定题目
第二阶段 —— 收集资料
第三阶段 完成开题报告
第四阶段 资料搜集及整理、归纳、分析,充分与导师进行沟通,完成论文初稿,并完成论文中期报告。
第五阶段 继续进行资料搜集及整理、归纳、分析,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六阶段 导师审评,修改并最终定稿,进行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求列出中文参考文献5篇以上
合同格式条款浅议
内容 摘要:
随着 经济 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 法律 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 方法 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 现代 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格式条款 标准合同 消费者合同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 社会 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 目前 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 台湾 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 企业 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 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 影响 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这种做法的 理论 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如1971年有关函授 教育 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 问题 ”。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 内容 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 影响 ;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 法律 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 问题 (《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 自然 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 方法 ,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五、结语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 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 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 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 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 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 书目:
(1)《合同法学》 陈小君主编,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 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 》 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 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 研究 》 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时光如梭,转眼间,两年半的研究生学习生涯即将画上句号。在即将告别学校踏上社会之际,回顾过去两年间的点点滴滴,曾经的酸甜苦辣都是那么的美好,这段珍贵的记忆必将留念于心。在这两年半里我学到了很多,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
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请允许我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过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感谢我最敬爱的导师,张红英副教授。感谢您在过去的日子里,不论是对我的学习、生活还是情感等方面,都给予悉心的关怀。
本论文写作的整个过程,包括文章的选题、构思到文字的斟酌,各个环节无不凝聚了张老师的智慧和悉心的指导。也正因为张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才得以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
生活中,张老师更是关心爱护着我们,教我们热爱生活,勇敢面对问题。一切的一切,无法用语言完全地表达我的感激之情,但我都将铭记于心,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加努力,不辜负张老师的教诲。感谢研究生期间,所有为我授业解惑的老师们,汪祥耀教授、邵毅平教授、于永生教授、邱学文教授等,是你们的无私奉献造就了今天的我。
感谢梁飞媛、李文贵老师等在论文开题时给予我的指导和建议,你们以广博的知识和精辟的见解,对我提出的宝贵意见是我论文顺利完成的基础。感谢我的室友唐滢滢、王倩等同学,因为有你们的相伴,使得我短暂的的研究生生活变得如此丰富多姿。感谢我的同门陈聪聪、王书源、孔骋涛等人,你们的帮助与支持使我受益良多。
最后,我要深深地感谢我的父母和姐姐。你们用全世界最伟大的亲情,关心我、照顾我、疼惜我、包容我、激励我。正因为你们的默默付出和无限支持,我才能够无忧无虑地安心学习,不断前进走到今天。
毕业之际,真诚的祝福我们每个人都能成就梦想,幸福快乐。
当敲完最后一个句点,硕士学位论文终于完成。回首几个月来收集、整理、实践、思索、停滞、修改直至最终完成的过程,我得到了许多的关怀和帮助,现在要向他们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李伟教授。在论文的选题、收集资料和写作的阶段,李老师都对我倾注了极大的关怀和鼓励。论文每一次的修改过程中,李老师都很认真的批阅,句句斟酌,严格要求,提出许多中肯的修改意见,使我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不致迷失方向。李老师严谨的治学之风是我一生学习的楷模,他对我的教诲更将永远铭记。借此机会,谨向李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其次感谢我的校外导师_义老师,为四个阶段的实践环节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感谢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在实践及调研期间各位领导及同事的支持,感谢方志国经理提供了实践的项目,感谢董洪渊先生给予的悉心指导。感谢大连鲁班软件公司张洪军先生给予的软件支持,为论文的撰写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感谢我的同学周学蕾、李伟民,我们始终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能在这样的一个集体中度过研究生阶段是我莫大的荣幸。感谢我的本科同学王亚中、牛雪玲,每每在我思维困顿,停滞不前时,是他们给了我最大的鼓励和支持。感谢管理学院的全部十三位同学,没有大家的共同配合我就无法顺利的完成论文的撰写。
感谢我的父亲母亲,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父母是我十多年来求学路上的坚强后盾,在我面临人生选择的迷茫之际,为我排忧解难,对我无私的爱与照顾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最后,我要感谢参与我论文评审的各位老师,是你们给了我一个审视几年来学习成果的机会,让我能够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你们对我的帮助是一笔无价的财富。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以期能够取得更多成果回报他们,回报社会。再次感谢他们,祝他们一生幸福、安康。
毕业论文的标题,标题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1、精确、标准。要将研讨的成绩精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讨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讨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讨的根本要求――处置要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迷信、标准。
2、简约。要用尽能够少的文字表达,普通不得超越20个汉字。
3、引见课题的目的、意义。即先阐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研讨课题,交代研讨的价值。普通先谈理想需求――由存在的成绩导出研讨的.实践意义,然后再谈实际及学术价值,要求详细、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材料剖析根底,注重时代、地域或单位开展的需求,切忌空空如也的标语。
5、引见自己研讨的初步方案,需求处理的成绩和打破的难点,预期的后果等。即阐明本人的主攻标的目的是什么,研讨中次要依据什么实际、采用什么办法、获得什么效果等。整个研讨在工夫及挨次上如何布置,怎样分阶段进展,对每一阶段的起止工夫、相应的研讨内容及效果均要有明白的规则,阶段之间不克不及连续,以包管研讨进程的延续性。
6、阐明课题的可行性和创新性。不只对能够遇到的最次要的、最基本的关键性困难与成绩要有精确、迷信的估量和判别,并采取可行的处理办法和办法,并且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讨的不同之处。
8、在导师的评价后,再作必要的修正与补充,经导师最初认可后,就进入研讨阶段,然后便可着手论文的写作。
(一)选定课题 题好文一半。
选题是做论文的第一道工序。题,特指课题,即研究和讨论的主要问题,需要解决的重要事情。选题并不必然就是论文的标题。选题的动机:有成果需要表达具体来说,完成学业、获取学位、晋升需要、兑现承诺、解决问题、履行职责等,都可能成为选题的动机。选题的评价是否平淡无聊,有无理论价值,前途如何,难度怎么样等,是评价选题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
(二)建立假说假说,是对所研究的事物做出的假定性判断, 是形成一切通则和理论的前提,是评价一篇论文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只是就排列的纲目堆砌材料, 做描述性的铺陈,纵然素材丰富,文辞流畅,也难有价值。假说的结论是或然的。假说只是对未知事物或规律性的一种推测。这种推测可能被证实为真,也可能被证实为假。假说可以通过实践加以验证。假说虽然是推测性的,但是,它和缺乏科学根据的主观臆想和幻想具有本质不同,它可能在实践中被证明为真,而神话、臆想只能通过实践被证明为假。
假说的建立包括三个阶段:一是提出阶段,经常使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的'方法;二是推演阶段, 经常使用逻辑推理即演绎推理方法;三是验证阶段,要求反复验证,但不绝对否定。建立假说应该遵循两条规则:一要以事实材料、科学知识为前提;二不与科学原理相矛盾,自身也不应逻辑矛盾。 可伪证性、似真性、简单性三项原则,是一些学者倡导的评价科学理论或假说的标准。正确的假说是一篇论文的灵魂。那些无意义的或无须求证的见解,或以偏概全的假设,都不是科学的假说。